对行政行为教义学局限性的省察
2026年03月01日
(三)对
行政行为教义学局限性的省察
在我国,体系化的行政行为教义学尚未建立,行政行为学理也同样遭遇行政现实的挑战。德国行政行为教义学已在现代行政法的发展中充分展现其价值,但其遭遇的困境同样让我们意识到,这一体系完备、逻辑严密、制度精细的法教义学也有内在局限,也需根据现实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修正。这一认识对我们建立自身的行政行为教义学同样重要,它能够让我们在汲取域外制度有益成果的同时,能够有意识地对其弊病保持警醒。值得注意的是,对德国行政行为教义学局限性的体察,并不应使我们不假思索地迈进号召彻底放弃行政行为的反对者阵营。在行政行为学理芜杂混沌的我国,如此选择似乎更具吸引力,毕竟尚未体系化的行政行为学理在应对现实变革时会面临更多困难。但上文已经论述了彻底放弃这一概念可能带来的离散行政法体系的危险。据此,提升和进化既有学理,建构体系化的行政行为教义学,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局限性保持警醒,恐怕才是更客观理性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