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序言

在作为大陆法系行政法学典范的德国行政法中,行政行为(Verwaltungsakt)无疑是最基础的概念。德国现代行政法之父奥托·迈耶以其为核心,构筑出全新的德国行政法总论;后世的学者更以其为起点,发展出一套完整的行政方式法教义学(Handlungsformenlehre)[2],行政法秩序也因此被塑造为一种型式化的行为秩序(Rechtsformenordnung)[3]。迄今为止,行政行为已在德国行政法中屹立百年,是均衡发展的德国行政法体系当之无愧的“阿基米德支点”(archimedischer Punkt)[4]。因为德国行政法的示范效应,行政行为在日本和我国行政法中同样居于重要地位,是行政法学知识传统的核心构成。

但如所有的传统概念一样,行政行为自创设时起就持续地遭遇质疑,而且伴随时间演进,反对这一概念的声浪愈加高涨。质疑者认为,既然概念创设者——迈耶的时代已一去不返,这一概念存在的现实意义也就不复存在[5];反对者也主张,现代行政任务的持续更新与不断拓展,已经使这一传统理论与现实发展之间的紧张关系格外凸现。[6]他们尝试通过方法论上的“典范转移”(Kernswandel)[7]来应对现代行政法学所面临的挑战,而这些努力又可悉数总结为:寻找能够取代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学体系全新的“阿基米德支点”,并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与时代相符的行政法教义学”(zeitgerechtes Verwaltungsrechtsdogmatik)[8]。(https://www.daowen.com)

在这些尝试中,法律关系论无疑相当典型,发展至今也较为成熟。这一概念的倡导者认为,法律关系在方法论上展现出了行政行为所不可比拟的优益性,也更符合复杂多样的行政现实。尽管如此,行政法律关系至今并未彻底取代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仍旧居于行政法的核心,这一格局延续至今虽然受到剧烈震荡,却未被实质性撼动。[9]其原因主要在于:作为基础概念,法律关系无论是在概念意涵、内部构成等方面,均存在混沌不明的情形,在促进学科体系化整合以及实现学科核心目标方面,也显现出穿透力不强的缺陷。换言之,尽管法律关系存在替代行政行为的可能,自身却同样包含尚未克服的困局。这些困局限制其成为行政法学新的“阿基米德支点”,也制约了现代行政法学“典范转移”的完成。

以上述思考为脉络,本文尝试对传统行政行为所面临的挑战,行政法律关系理论的发展流变,法律关系替代行政行为的可能与困局进行系统分析。事实上,正如从行政行为到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在时代更迭下,行政法学对基础范畴和体系结构的整体调试一样,本文也期待通过对行政法学寻找全新“阿基米德支点”的过程探讨,从整体上观察传统行政法学在新时期下进行体系化变迁的可能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