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行为所遇困境和最新发展的考察,当然是希望能给我国相关学理的进化提供启发。我国和日本的行政行为学理基本都以德国法为参照。但与日本的“效仿”不同,我国在此领域的现有成果,大多并非直接源自德国,而是对日本继受成果的“再受”。这种曲折、复杂的继受过程,导致德国行政行为法教义学在我国并非稳定扎根,并逐渐内化为本国法秩序的固定构成,相反还引发诸多非议和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