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五、结语

经由上文分析可得:从主观公权和保护规范理论出发,公民并不拥有普遍性地、概括性地要求行政遵守法律和执行法律的请求权,举报投诉人也因此不能仅因其举报权受损就具备原告资格。但认为举报人为维护私益而举报投诉就当然具有原告资格同样存在重大疑问,这一观点忽视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必要分工,忽视了举报投诉人要求行政机关惩处第三人时,国家保护义务和公民防御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问题。即使举报人为私益而投诉举报,同样需适用保护规范理论判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原告诉请保护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而在此过程中,就需要对举报人所欲维护的“私益”进行类型区分,再分别提炼规范解释方法以及判定利益的可保护性。但值得注意的是,保护规范理论虽然为主观公权的判定提供基准和框架,但在很多情况下并非一台毫厘无差的仪器,无法对主观公权和反射利益进行精确区分。尤其是现代行政决定日渐扩散的“周边效果”,使原告范围的可界定性问题变得更加困难,“对保护规范理论的查漏补缺工作,也就越来越多地成为法官法范围的事了”[40]。据此,如何适用保护规范理论对实体法规范进行解释,需要学理更深入的探究,也需要司法实践更细致的试练和操作。

【注释】

[1]本文曾发表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9月,第31卷第5期,发表时略有修改。

[2](2016)最高法行申2560号行政裁定。

[3]黄锴:《行政诉讼中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审查路径——基于指导案例77号的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0期,第23页。

[4](2017)最高法行申169号行政裁定。

[5]德国法因为基本权利法教义学的发展,认为只要属于负担行为的相对人,就概观地拥有原告资格,而无需再通过保护规范理论的检验。参见Hartmut Bauer,Geschichtliche Grundlagen der Lehre vom subjektiven oeffentlichen Recht,Duncker &Humbolt,1986,S.118.

[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中国城市出版社2000年版,第26—27页。

[7]刘广明与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69号。

[8]在刘某明案纳入保护规范理论后,适用这一理论判定原告资格的案件除集中于相邻权人以及举报人外,还有债权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问题,但数量较相邻权人和举报人更少。参见全龙军不服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2016)辽 0211行初93号;顾江诉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2017)苏行终1041号。

[9]毛培旺与兴化市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2017)苏1202行初字267号。

[10]毛培旺与兴化市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2017)苏1202行初字267号。

[11]任海超与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2017)浙0213行初14号。

[12]王宇与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2016)苏12行终143号。

[13]Hartmut Bauer,Altes und Neues zur Schutznormtheorie,AoeR,113,S.588.

[14]R.Gneist,Der Rechtsstaat und die Verwaltungsgerichte in Deutschland,2.Aufl.(1879),S.270.转引自[日]小早川光郎:《行政诉讼的构造分析》,王天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5页。

[15]Hartmut Bauer,Geschichtliche Grundlagen der lehre vom subjektiven oeffentlichen Recht,Duncker & Humblot,1986,S.76.

[16]Ottmar Buehler,Die Subjektiveen oeffentlichen Rechte,1914,S.1.ff.

[17]Rupp,Grundfragen der heutigen Verwaltungsrechtslehre,1965,S.104.ff.

[18]刘广明与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69号。

[19]例如,在《价格法》《海关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均确立了举报制度,且都使用了公民“有权”的表述。(https://www.daowen.com)

[20]BVerwG 94,151/158;BVerwG NJW 1996,1297.

[21]Wilhelm Henke,Das subjective oeffentliche Recht,Tuebingen,1968,S.61.

[22]Wilhelm Henke,Das subjective oeffentliche Recht,Tuebingen,1968,S.61.

[23]Vgl.Eberhard Schmidt-Assmann,in:Maunz,Duerig ua.,Grundgesetz Kommentar,1985,Rdnr.128.zu Art.19 abs.4GG.但近年来,因为欧盟法的影响,德国法对程序公权的地位也有不同论述,有些极其重要的程序权利受损,也成为原告具备诉讼权能的原因,这些程序权利也因此被称为“绝对程序权利”。

[24]陈振林诉南京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2015)秦行初字第158号。

[25]陈鹏:《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多层次构造》,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10期,第35页。

[26]BVerwGE 81,329、343.

[27]Grundlegend Maunz、Duerig、Herzog,Art.19 Abs.4 Rn 121.OVG Muenster NWVBL 1999,417.

[28]龙非:《行政诉讼中“受害者”原告资格的反思——以德国法作为比较》,载《法律适用·应用案例》2017年第22期,第66页。

[29]Ulrich Ramsauer,Die Dogmatik der subjektiven oeffentlichen Rechte,JuS 2012,S.771.

[30]Josef Ruthig、Stefan Storr,Oeffentliches Wirtschaftsrecht,C.F.Mueller,2011,S.179.转引自龙非:《行政诉讼中“受害者”原告资格的反思——以德国法作为比较》,载《法律适用·应用案例》2017年第22期,

[31]东莞市长安镇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与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粤1971行初304号。

[32]BVerwGE 72,300/315.VG Berlin NVwZ-RR 1994,150.

[33]Ulrich Ramsauer,Die Dogmatik der subjektiven oeffentlichen Rechte,JuS 2012,S.770.

[34]Ulrich Ramsauer,Die Dogmatik der subjektiven oeffentlichen Rechte,JuS 2012,S.771.

[35]BVerwGE 208,65.

[36]胡来好诉缙云县环境保护局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浙1121行初21号。

[37]梁志斌与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再审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281号。在本案中,梁志斌认为其就职的太原钢铁有限公司侵犯其劳动保障权益,向山西省人社厅投诉。山西省人社厅作出处理后,梁志斌对处理结果不服,先申请复议后又提起诉讼。

[38]梁志斌与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再审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281号。

[39]李百勤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2975号。

[40][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刘飞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