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新公权理论
在巴霍夫之后,有关主观公权利的讨论彻底为保护规范理论所垄断,两者互相捆绑、不可分割。而有关如何从客观法规范中析出“私益保护性”的见解又格外庞杂,这也使保护规范理论本身汇聚为“有关解释方法、基准和规则的整体”[104]。德国学者为方便梳理,将巴霍夫之后的公权学说笼统地称为“新公权理论”(Neulehre des subjektiven oeffentlichen Rechts),而新保护规范(Neue Schutznormtheorie)理论也与此相伴形成,二者几乎无法摘分。这种划分其实过于粗略,也忽略了各个论者之间的复杂关联。但为说明新与旧之间的明显区隔,在此选择“新公权理论”中最具代表性的阿瑟曼和鲍尔的观点进行阐释说明。(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