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行政审判中的展开与意义

六、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 行政审判中的展开与意义

上述关于保护规范理论发展嬗变的系统阐释旨在概观呈现这一理论的整体脉络,并希望由此为我国行政审判借镜这一理论提供基础。

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行政审判在判定原告资格时很少提供说理,而是以当事人与被诉行为“具有”或“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96]简要带过。在有限的关于“利害关系”的说理中,“利害关系”的界定基准也并不清晰。最典型的就是将利害关系等同于“不利影响”或“实际影响”,这种不利影响既包含“实际发生的”,也包含“确定会发生的”,法院也是从原告是否因被诉行政行为受到利益损害或实际影响来直观判定其是否具备原告资格。[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