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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编写委员会

准确理解、正确适用自首制度——向读者作的说明

第一部分 自首实务认定

第一章 自动投案的认定

【关键词:投案意愿】

犯罪后报警准备投案但又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以及企图自杀的,均不认定为自首——王某伟故意杀人案

行为人作为投资人报案后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不构成自首——王某平集资诈骗、合同诈骗及刘某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报警后虽离开案发现场,但具有投案主动性的,应认定为自首——王某故意杀人案

在公共场所作案后虽滞留现场但没有主动投案的,不宜认定为自首——高某冬故意杀人案

非法集资案件中,随集资参与人报案但没有讲明自己是犯罪人,后被抓获到案的,不应认定为自首——路某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报案后离开案发现场并非逃跑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崔某娇故意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已被当场控制,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能视为主动到案——赵某故意杀人案

非基于犯罪嫌疑人的意思表示而由他人实施的投案行为,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白某贵故意杀人案

虽主动前往公安机关但不具备接受审查和裁判的主观意愿的,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段某绑架、敲诈勒索案

基于错误认识到案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刘某丰抢劫案

行为人前期有信电投案行为,后期不排除在投案途中的,是否可以认定为“正在投案途中”——卢某潘故意杀人案

知道侦查机关可能对其展开侦查,行为人仍滞留于可以明确查询到其藏匿地点等待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李某达故意杀人案

电话投案后又被抓获到案的,可以认定为自首——张某恺聚众斗殴案

作案后逃离现场,后拦截警车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姚某波故意伤害案

因为其他事由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的,不构成自动投案——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关键词:投案时间】

交通肇事逃逸的先行为不影响自动投案的认定——曹某磊交通肇事案

在被监察机关调查谈话后再经公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的,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朱某、何某、赵某晖贪污案

在被网上追逃过程中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路某杰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投案对象】

向被害人投案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冯某诈骗案

【关键词:亲友送首】

亲友非出于投案目的带领侦查人员前来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张某抢劫案

作案后逃离现场,亲属协助抓捕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史某华故意伤害案

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主观心态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田某然故意杀人案

作案后虽离开犯罪现场,但经亲属劝导投案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认定为自首——赵某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亲友共同将犯罪嫌疑人送至派出所的,不构成主动投案——王某诈骗案

【关键词:委托投案】

作案后委托他人报警后自杀,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吴某故意伤害案

委托他人报警后离开现场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首堂不供、一审庭审时翻供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王某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形迹可疑与一般排查】

因其他事由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已掌握罪行的,不构成自首——董某抢劫案

在公安机关未锁定犯罪嫌疑人时,其主动交代自己犯罪过程的,应视为主动投案——刘某、陈某、李某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案

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中主动交代“罪行”的,构成自动投案——刘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同案犯已被确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与之同行者应视为具有犯罪嫌疑——侯某故意伤害、李某春包庇、张某龙窝藏案

在一般性排查询问中,经公安机关开导教育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汪某旭、沈某华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强制措施】

“到案经过”属于审理查明的事实,是判断自首成立的重要依据——韩某危险驾驶案

自首后被释放,案件重启后又被动归案的,一般仍应认定为自首——杜某河故意伤害案

因群众举报接受行政机关调查期间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不构成自动投案——曾某榜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犯罪后被抓获到案,取保候审期满后经电话通知到案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王某庆、宋某华等故意伤害、买卖身份证件案

【关键词:电话传唤】

犯罪嫌疑人明知被害人报案而不归案,后经电话通知到案的,可认定为自动投案——何某诈骗案

办案机关联系下级机关,由下级机关电话通知并陪同到案的,可认定为主动投案——张某良、陈某海贪污案

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到案,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孟某诈骗案

接驻单位纪检监察组电话通知到指定地点,办案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并在此等候的,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万某某受贿案

公安机关与被告人电话约定内容不明,被告人依约前往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王某合同诈骗案

监察委已经掌握犯罪事实后“电话传唤到案”的,认定“自动到案”时应从严把握——王某生诈骗、受贿案

【关键词:现场待捕】

对于他人报警并不明知且被抓捕时不完全配合的,不能认定为“现场待捕”型自动投案——金某生工体连环撞人案

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而未离开案发地附近,可视为自动投案——贾某故意伤害案

被动留在现场等待抓捕的行为,不成立现场待捕型自首——陈某诈骗案

因其他原因被迫留在现场,对他人报警不明知的,不构成自动投案——刘某豪诈骗案

被告人提出其系自动投案而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时,应承担对其无法认定为“自动投案”的不利后果——张某青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动在犯罪现场等待的行为,不认定为自动投案——于某杰故意杀人案

明知他人报案借故离开,虽如实供述罪行,但不应认定为自首——贾某革故意杀人案

现场待捕型自首应满足确切明知及时间性限制,否则不应认定为自首——卢某旺故意伤害案

犯罪后虽不知道他人报警,但长时间未离开现场,后知道民警要来现场而没有逃跑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徐某恒故意伤害案

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的,构成自首——尹某虎故意伤害案

明知他人报案主动留在现场等待的,具备自动投案的主观意愿,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王某锋故意杀人案

第二章 如实供述的认定

【关键词:如实供述的标准】

被抓获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仅构成如实供述——常某勃诈骗案

精神病人虽未到案即供,但结合其精神状态等,可综合认定为自首——姚某涛故意杀人案

未能如实供述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认定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赖某诈骗案

“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定罪量刑有重大意义的事实——杜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视为自动投案”未能如实供述的,不认定自首——田某辉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对其具体职务的辩解影响定罪量刑事实的,不认定“如实供述”——赵某、路某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未如实供述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某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自首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刘某民等三人敲诈勒索案

对投案方式有所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徐某海危险驾驶案

被告人虽自动投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亢某辉、商某起非法拘禁案

主动到案后认可半数以上犯罪数额的,一般应认定如实供述——张某诈骗案

虽避重就轻,但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认定自首——王某琪故意伤害案

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包括犯罪人的主观心态——谢某、李某涛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案

虽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但未在到案后及时供述犯罪事实的,不构成自首——金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对其主观心态以及作案手段之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张某涛故意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但对定性存在辩解的,不影响自首的认定——张某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其关键供述与相关客观证据不符的,依法不构成自首——杨某故意伤害案

主动报案虽未表明是作案人,但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可以认定自首——杨某柱故意伤害案

对非主要犯罪事实之辩解不影响自首之认定——郭某交通肇事案

【关键词:翻供辩解】

二审期间不认罪,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一审自首的成立——徐某存非法采矿案

第三章 准自首的实务认定及适用

【关键词:同种罪行】

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邢某夏票据诈骗、诈骗案

办案机关掌握的事实不构成犯罪时,供述同种罪行属于如实供述“其他罪行”——史某利受贿案

仅有怀疑但缺乏相关线索的,不阻碍“余罪自首”的认定——刘某旺故意伤害、抢劫案

有相应犯罪线索,具有作案嫌疑的,不能认定“余罪自首”——宋某燕受贿案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的,属于同种罪行,不以自首论——郑某、冯某涵等人走私、贩卖毒品案

第四章 特殊犯罪形式中自首的认定及适用

【关键词:职务犯罪】

办案机关到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并通过单位纪检部门转通知其到案的,不构成自动投案——张某华受贿案

【关键词:单位犯罪】

基于单位意志的自首行为才成立单位自首——河南某某公司、钱某敏合同诈骗案

【关键词: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细节上与同案犯的供述有出入的,不影响其自首的认定——金某兴故意杀人案

第五章 自首与刑罚裁量

【关键词:从宽与否】

自首主动、彻底的,可以减轻处罚——王某明受贿案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但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可不予从轻处罚——孙某斌故意杀人案

自首主动程度较高,兼具其他从宽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杜某平受贿案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不同种罪行的,虽成立自首,但因罪行极其严重,不予从轻处罚——郭某彬故意杀人案

二审有新证据佐证的可以认定为自首,但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大的,不予从轻处罚——刘某豪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

具备逃离条件主动现场待捕的,可认定为自首,但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宋某武故意杀人案

自动投案的动机虽不影响自首成立,但影响从轻幅度——张某华交通肇事案

案发后潜逃多年,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的,应严格把握从轻的幅度——刘某旺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于案发后主动投案,但罪行极其严重的,可不予从轻处罚——徐某军故意杀人案

第二部分 自首认定与量刑常用裁判经验

一、适用原则

(一)依法裁判原则

(二)宽严相济原则

二、一般自首的认定要点及裁判经验

(一)“自动投案”的认定要点及裁判经验

【要点1】投案时间

【要点2】投案对象

【要点3】投案意愿

【要点4】准备投案型

【要点5】形迹可疑型

【要点6】亲自投案型

【要点7】现场待捕型

【要点8】亲友送首型

【要点9】委托自首型

【要点10】强制措施变化型

【要点11】电话传唤型

【要点1】如实供述的标准

【要点2】翻供型辩解

三、准自首的要点及经验

【要点1】行为主体

【要点2】尚未掌握的罪行

四、自首的特殊问题

【要点1】共同犯罪的自首

【要点2】数罪自首

【要点3】交通肇事罪及危险驾驶罪中的自首

【要点4】职务犯罪中的自首

【要点5】单位犯罪的自首

五、自首的裁量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

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

四、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

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六、关于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

七、关于自首、立功证据材料的审查

八、关于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二、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

三、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四、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节录)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节录)

二十一、关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节录)

十二、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节录)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一、总体工作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节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