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被害人投案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冯某诈骗案[25]

向被害人投案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冯某诈骗案 [25]

裁判要旨

被告人向被害人投案的行为不属于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成立自首。

案情简介

被告人冯某于2019年3月至7月,在北京市朝阳区时间国际小区等地,以帮助办理日本、加拿大旅游签证业务需要收取归国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姜某14万元,被害人彭某人民币8万元,被害人曲某15万元。被告人冯某于2019年3月至7月,在北京市朝阳区与被害人郭某签订代办日本签证协议,后以收取预付签证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人民币11.5万元。被告人冯某于2019年7月23日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冯某当庭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故对被告人冯某所犯诈骗罪酌予从轻处罚。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被告人冯某退赔。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8万元。责令被告人冯某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48.5万元,发还被害人(其中人民币14万元发还姜某,人民币8万元发还彭某,人民币15万元发还曲某,人民币11.5万元发还郭某)。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某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没有诈骗曲某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诈骗;其被抓获时彭某的旅游签证正在办理中,彭某是因为联系不上其才报案,亦不应认定为诈骗;姜某和郭某均是其长期合作的客户,应当认定为经济纠纷。综上所述,其不构成诈骗罪,即使构成犯罪,应当认定为侵占罪,原判量刑过重。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姜某、彭某、郭某三起事实均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如果构成犯罪,应构成侵占罪。冯某对曲某案件具有自首情节,且冯某自愿认罪,系初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一审法院根据冯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法裁定驳回冯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思路

经查,在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材料可以证实,上诉人冯某虚构为被害人曲某办理加拿大签证的事实,通过伪造文书、印章等手段,骗取被害人曲某保证金15万元;冯某以帮助姜某、彭某、郭某办理日本签证需要收取归国保证金、预收签证费为由,隐瞒其归还保证金的能力等事实,骗取上述三名被害人钱款共计30余万元。上述钱款转入冯某个人账户后均被其自行占有和处分,致使钱款不能归还。冯某的上述行为构成诈骗犯罪。另被害人郭某与上诉人冯某于2019年3月22日签订《代办日本签证协议》,双方长期合作顺利,郭某亦相信冯某有送签能力。其余三名被害人未与冯某签订书面合同,均系基于对冯某的送签能力及归还保证金能力的信任才交付的钱款,可见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非基于合同的签订、履行。故上诉人冯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定性为诈骗罪较为妥当。

根据《自首和立功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证人马某、李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7月23日,被害人曲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将冯某抓获归案。从事实的具体经过来看,被害人曲某通过朋友介绍委托冯某帮其和爱人徐某办理加拿大旅游签证。2019年7月3日,冯某电话告知曲某有加拿大签证官要回国,可以借机为其办理签证。7月4日,曲某来北京与冯某见面,并参观了冯某的公司,冯某称出国要收取15万元保证金。当天晚上,冯某给曲某出具了一张担保金及签证收据、一张照会,落款均为天津某公司并盖有公章。曲某当晚给冯某转了7000元的签证费用。7月5日,冯某与曲某一起到达加拿大签证中心,曲某通过朋友转给冯某15万元保证金。7月22日,曲某因联系不到冯某,便自己到北京签证中心领取护照,发现被拒签了,此时冯某给其回电话,表示暂时没有偿还能力。曲某与天津某公司核实,该公司表示与冯某没有加拿大签证业务往来,公章是假的。7月23日,曲某与冯某联系,二人在酒店见面,冯某承认公章是假的,但暂时没有偿还能力,后曲某报警,民警将冯某拘传至新源里派出所。被告人冯某虽然向被害人承认了自己的欺骗行为,但不属于向司法机关投案,不属于自动投案,依法不构成自首。原判依据冯某犯罪的事实及具有的量刑情节,在法定幅度内对其的量刑适当。

(撰稿人:于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