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节录)

(法释〔2016〕23号)

第三十条 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再假释。但依照该条第二款被撤销假释的罪犯,如果罪犯对漏罪曾作如实供述但原判未予认定,或者漏罪系其自首,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再假释。

被撤销假释的罪犯,收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起始时间自收监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