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8】亲友送首型

【要点8】亲友送首型

【经验8-1】犯罪嫌疑人不主动投案,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可认定自动投案。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田某然故意杀人案。

【经验8-2】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可认定自动投案。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赵某故意杀人案。

【经验8-3】犯罪后在逃跑过程中与亲友联系,亲友劝其自首,行为人未明确表示,亲友也未将其送去投案的,不成立自首。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0集第225号杨某等故意伤害案。

【经验8-4】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报案后,由于客观原因没能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但予以看守并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2集第241号张某洋故意杀人案。

【经验8-5】犯罪嫌疑人家属虽报案,但并未送犯罪嫌疑人归案,在警方到达现场后犯罪嫌疑人未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依法不能成立自首。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5集第511号张某杰故意杀人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白某贵故意杀人案。

【经验8-6】亲友带领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与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并无实质区别,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集第369号孙某龙故意杀人案。

【经验8-7】犯罪嫌疑人亲属仅提供线索,由侦查机关自行侦查将犯罪嫌疑人抓获,未明显节约司法资源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9集第464号田某志集资诈骗案。

【经验8-8】亲友并不明知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亲友主动与司法机关联系的目的并不是让犯罪嫌疑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而是为了撇清犯罪嫌疑,则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集第699号吕某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案。

【经验8-9】投案后在亲属围困、阻挠抓捕的情况下,虽然没有主动劝阻亲属,但也没有脱逃,主观上并无逃跑或抗拒抓捕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配合家人阻挠抓捕的行为,只是态度消极,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2集第598号张某生故意杀人案。

【经验8-10】被害人驾车将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送至派出所,虽有亲友陪同到案,但犯罪嫌疑人系在被害人的监督之下,无法认定其具有投案的意志,无法体现其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亦无法认定其成立自动投案。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诈骗案。

【经验8-11】行为人不明知亲属已向公安机关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正前来抓捕,主观上无法体现对抗性或非对抗性,即使客观上无拒捕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集第700号袁某琳故意杀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