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10】强制措施变化型

【要点10】强制措施变化型

【经验10-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经验10-2】侦查机关以侦破刑事案件为目的,掌握了一定犯罪证据并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将其行政拘留,犯罪嫌疑人在行政拘留期间交代自己犯罪行为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9集第468号沈某潮抢劫案。

【经验10-3】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在行政机关检查过程中被发觉,并已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调查,再到司法机关投案的,不能视为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集第1050号台州市黄岩某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周某友污染环境案。

【经验10-4】因群众举报接受行政机关调查期间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缺乏投案的主动性,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即使到案后如实供述,亦不构成自首。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曾某榜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案。

【经验10-5】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自首,因不起诉被释放,后又被抓获归案,一般仍应认定为自首。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杜某河故意伤害案。

【经验10-6】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被抓获到案,因不起诉被释放,后经电话通知到案的,应当根据最后一次到案情况判断,即认定其构成自动投案,前次无论是否可单独评价为自首不影响最后一次自动投案的认定,可在量刑中酌予考虑。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庆、宋某华等故意伤害、买卖身份证件案。

【经验10-7】侦查人员让归案被告人去协助抓获其他被告人,在公安人员对归案的被告人失去控制的情况下,被告人自动投案,应认定自动投案。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集第373号梁某雄、周某杰等贩卖毒品案。

【经验10-8】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控制后,经允许脱离控制,又按指令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不符合自首中“自动投案”的时间特征,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3集第880号杨某凤、赵某等诈骗案。

【经验10-9】公安机关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或办理拘留、逮捕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手续,但已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并派专人在病房看守、控制,应当视为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即使被告人醒来后有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或行为,也不具备自动投案的客观条件。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集第701号周某军故意杀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