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动留在现场等待抓捕的行为,不成立现场待捕型自首——陈某诈骗案[57]

被动留在现场等待抓捕的行为,不成立现场待捕型自首——陈某诈骗案 [57]

裁判要旨

并非所有留在现场等待抓捕的行为都成立现场待捕型自首。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立法精神,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从现场待捕的非被动性、对于他人报案的明知性、抓捕时的服从性、供认犯罪事实的彻底性等方面判定此类自首的成立与否。

案情简介

2018年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朝阳区等地,虚构能够低折扣购买京东E卡、携程购物卡、中石化加油卡、手机等电器、商品房以及帮助办理转学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冯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于2019年12月12日被民警查获归案。

公诉机关的意见主要是: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陈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犯罪后真诚悔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于辩护人所提陈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证人张某、任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到案情况的工作说明等证据可以证明,陈某现场待捕具有被动性,并非基于本人意志自愿置身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接受审查,缺乏成立自首要求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构成自首;陈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未挽回,其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但尚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故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于陈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责令其退赔。

一审法院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陈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思路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人陈某是否符合成立现场待捕型自首。

自首是我国刑法中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和立功意见》中进一步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根据《自首和立功意见》的规定,并非所有留在现场等待抓捕的行为都成立现场待捕型自首。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关于自首的立法精神,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认定现场待捕型自首还应该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现场待捕的非被动性。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留在现场,尽管只是消极地等待公安人员的抓捕,没有积极主动的投案行为,但也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强力控制、可以逃匿的前提下,出于其独立意愿主动留在案发现场,而不是一种客观无奈的选择。如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由于被害人阻拦、群众围堵等客观情况而难以离去,或因受伤、突发疾病等自身缘故无法离开现场,或留在现场是为了继续犯罪等情形的,都不应该视为自首。

2.对于他人报案的明知性。刑法中的“明知”有两层含义:知道和应当知道。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对于他人报案的明知性也应当分这两层含义理解:一是行为人听见、看见或者被明确告知已有人报案;二是依照一般常识判断,案发后现场应当有其他人报案。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精神、智力等同于常人,也可推断行为人应当知道有人已经报案。

3.被抓捕时的服从性。在公安人员到场后主动承认犯罪行为,表现为基于本人意志,自愿置身于司法控制之下。犯罪嫌疑人对于公安人员到现场的抓捕在行为上应表现为顺从配合,这种顺从配合不仅应表现在被抓捕时,还应表现在此后的押解过程中。

4.供认犯罪事实的彻底性。犯罪嫌疑人应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这是自首“如实供述”条件的要求。

本案中,被害人及朋友三人将陈某约至咖啡厅商谈退还被骗钱款,在陈某表示无法退钱的情况下,被害人报警请求民警予以协调,陈某虽然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但其当时面对的是三人向其催款的情形,其实际已经受到强力控制,无法自由离开,在现场等待是一种客观无奈的选择。陈某到达派出所后并未主动向民警承认犯罪行为,而是在派出所与被害人协商无果,被害人认为陈某闪烁其词,言语前后矛盾、与事实不符,怀疑其诈骗并向公安机关以诈骗报案后,陈某才供述所犯罪行,其并非基于本人意志,以犯罪嫌疑人身份自愿置身于司法机关控制下接受审查。故陈某现场待捕具有被动性,并非基于本人意志自愿置身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接受审查,缺乏成立自首要求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构成自首。

(撰稿人:裴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