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1】如实供述的标准

【要点1】如实供述的标准

【经验1-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仅要求行为人如实供述客观行为,还要求如实供述其犯罪时的主观心态。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6集第941号冯某达、周某故意杀人案。

【经验1-2】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和其主观记忆相符,和客观犯罪事实基本相符,可认定如实供述。即使和客观犯罪事实有些出入,也可认定自首。

【经验1-3】犯罪嫌疑人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如实供述,不要求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定罪事实)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重大量刑事实)。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郭某交通肇事案、杜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刘某民等三人敲诈勒索案。

【经验1-4】被告人到案后,在侦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一审庭审时翻供,不应认定自首。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6集第776号徐某抢劫案。

【经验1-5】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但未供述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掌握部分证据后开始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9集第565号闫某富故意杀人案。

【经验1-6】行为人因涉嫌某一犯罪被抓获后,供述与该涉嫌犯罪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的其他犯罪是履行如实供述的义务,不能认定为自首。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4集第747号汪某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

【经验1-7】犯罪嫌疑人的关键供述与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不符,不宜认定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某故意伤害案。

【经验1-8】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案发后主动到案,虽未能到案即供,但结合其精神状态,考虑其经治疗能供认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认定自首。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姚某涛故意杀人案。

【经验1-9】行为人在二审期间推翻一审有罪供述,并未否认自己的行为内容,仅对自己行为性质进行无罪辩解的,不影响原判认定其构成自首。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徐某存非法采矿案。

【经验1-10】被告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和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