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文件客观地赋予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监督职能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文件客观地赋予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监督职能

1956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全国档案工作,都应由国家档案管理机关统一地、分层负责地进行监督和指导。”这是强化档案行政监督职能的重要法规性文件。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委〔1985〕29号文件,规定国家档案局系国务院直属的统管全国档案事业的职能机构,对全国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为了从法律上明确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能,1987年颁布的《档案法》做了进一步规定,明确指出了监督职能是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该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1993年年底,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的主要职能中第一条就包含监督职能。可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监督职能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是历年来党和国家有关法律和指示所赋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