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进一步推进档案工作应急管理法律建设,制定各项配套规定
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不仅是档案工作者的崇高使命和艰巨任务,也是《档案法》赋予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其一,档案部门应当在国家防灾抗灾的相关法律基础上,针对档案工作特点出台一些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法律规范。目前,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还远远不够,应当完善法律法规,并制定配套规定,完善具体制度。在档案管理防灾抗灾中建立完备的法律支撑体系,对与防灾抗灾有关的一些重大事项做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如:各级政府、档案机构乃至公民对于档案管理防灾抗灾所负有的责任;防灾抗灾规划的制定;发生灾害后的应急程序和职责所在;等等。完备的法律体系为档案防灾抗灾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规范,有利于“机制”的有效运行。其二,要做好相关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履行档案管理防灾抗灾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自觉性。其三,要加强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机制”依法开展,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