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性和指导性的统一
2025年09月10日
(一)法定性和指导性的统一
档案行政监督不是一般性工作检查,而是具有法定性质的行为过程。档案行政监督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行使监察督促职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档案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其中监督职能是第一位的。在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文件赋予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监督职能的同时,也赋予了其指导职能。档案行政监督和指导的关系是:应在监督的前提下做指导,在指导的过程中予以监督。忽视行政监督职能,不仅会使档案法规、方针、政策的实施过程缺乏监督环节,也会导致业务指导职能的削弱,影响档案行政管理的权威性。因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与业务指导职能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当然,两者侧重点不同:前者主要注重宏观方面的大政方针、原则、法规的执行行为的追究处理;后者主要注重微观业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解决有关技术和方法方面的问题。二者是管理、主管档案事业中两种不可分割的手段,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方式和内容。那种“有指导而无监督”或“指导多、监督少”的做法都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