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PPP项目合同条款的完善是化解PPP项目风险的有效手段

前言:PPP项目合同条款的完善是化解PPP项目风险的有效手段

自2014年年底,党中央和国务院在全国掀起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融资领域新的一轮改革以来,全国已有超过10万亿元的PPP项目需要落实,但在PPP模式推广的初期却遇到了一些困难,主要表现为政府与社会资本的消极“观望”和项目合同签约率低等现象。以上情况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以下两个原因不容忽视:

一是项目风险的识别和规避经验不足,导致社会资本和地方政府踌躇不前。在PPP项目实践中,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资本,在项目合同起草、修改和谈判时,风险识别能力不强,无法将可预见和不可预见风险通过合同条款的形式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和转移。因而政府与投资者,对项目的履约安全都普遍缺乏信心。

二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BOT/BT项目纠纷的负面影响,使社会资本心有余悸。20世纪90年代民间投资公共领域的著名失败案例——福州刺桐大桥项目,投资者仅凭政府的红头文件就盲目投资建设。由于未签订合同及缺少“唯一性”条款等法律保障措施,当地政府又在收费公路的周围开通了多条免费公路,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但投资者却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而著名的“西宁鹏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西宁市排水公司委托运营协议纠纷案”则反映了政府在项目履行中的违约、国家政策的变更、项目公司污水质量等问题。另一著名的纠纷即长春汇津公司污水项目争议,项目双方对“固定回报”条款、“政府违约”以及法律文件的溯及力等分歧,直接导致项目被迫提前终止。

上述著名纠纷暴露了项目合同的签订流于形式,合同条款不完善、项目履约中政府的诚信缺失等问题,为成功履行PPP项目合同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随着PPP模式推广的深入,因预算法的执行,地方政府用于建设的资金途径变窄,PPP模式成了“盲目投资,违法、违规融资”的工具,许多地方政府将政府购买与PPP混淆,盲目签约现象比较普遍。此外,国有企业盲目投资的现象也比较严重。国有企业在银行授信范围内对项目的风险缺乏管控,由此造成了巨大的国家债务。

经过努力,地方政府盲目投资的问题初步得到了抑制,但国有企业的盲目投资问题并没有引起重视。以上两种盲目性必将为PPP模式的发展带来巨大的纠纷隐患。

为了帮助政府与投资者识别PPP项目签约和履行的风险,解决双方的争议,笔者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法律指南,借鉴了国内外PPP项目的成功经验,总结了我国BOT/BT等项目的失败教训,归纳了我国公共交通、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三大领域PPP项目的特点,分析了项目合同起草、审核和谈判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了合同条款的选择性建议。

本书采用“示范条款”加“条款解析”的写作方法,以期为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咨询公司、律师和其他中介机构在项目合同起草、修改、谈判时提供便利。

本书共分三篇:第一篇为PPP项目合同概论;第二篇为PPP项目合同起草、审核和谈判;第三篇为不同领域PPP项目合同起草、审核和谈判应注意的问题。

李成林律师起草和设计了本书的篇章结构,并撰写了第一篇和第三篇。第二篇的前九章由常彦涛律师起草,后七章由常彦奎律师起草。全书由李成林律师负责修改和统稿。

本书的编写过程中,得到了法律出版社领导和编辑的大力帮助,使本书得以顺利出版。北京仲裁委员会将本项目列入科研计划,在此也一并鸣谢。

感谢导师魏振瀛教授的教诲,其治学严谨的学风至今仍使学生受益匪浅,借本书出版之机,特向导师致以深深敬意。

由于写作的时间仓促,笔者对于PPP项目合同条款的起草、审核和谈判等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因此本书难免存在一些纰漏,恳请广大同仁和业内专家提出宝贵意见,以使本书得以进一步完善。

李成林 律师

2017年6月2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