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限制
2025年09月26日
第十二章 股权变更限制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确定。第十七条规定,投资人应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等项条件。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PPP项目的投资人是经过法定程序选定的,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如果允许被选定的投资人任意转让其在项目公司的股份或其自身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将使未经公开竞争程序和不具备执行项目能力的企业或组织成为项目的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这将直接违反《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关于项目投资人选择程序和投资人应具备条件的规定,也加大了项目实施的风险。但因PPP项目的周期较长,少则10年,多则30年,不允许投资人转让其在项目公司的股份,PPP项目也难以吸引潜在的投资人。
从我国目前PPP项目投资人的实际情况上看,投资人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工程企业和运营公司等,他们一般以联合体的形式投标。这样的联合体兼具资金、建设和运营的优势,联合体成员在项目各个阶段发挥不同的作用。在项目中标后的融资阶段,金融机构发挥项目融资支持的主要作用;在项目建设阶段,工程企业承担项目建设的主要责任;在项目运营阶段,金融机构和工程承包企业的作用逐渐降低,专业的运营公司将承担项目运营的主要任务。因此在运营阶段,允许联合体中金融机构和工程企业转让股份,实际上也不会影响项目的运营,也不违反《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其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了满足项目投资人希望尽快退出和政府限制转让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应在PPP项目合同的谈判中,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作出合理的安排,以保障项目合同顺利履行。双方还应对项目公司和母公司股权变化的含义、范围、转让的条件和限制等作出具体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