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的建设条款
示范条款
项目建设中乙方的主要义务
乙方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和风险,包括:
1.根据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工程建设,并按约定的日期竣工。
2.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设施。
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所有适用的施工标准和规范及本合同的其他要求,自行承担或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承担项目施工建设。安装的施工设备必须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是合格产品。
4.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监理项目施工的全过程,并承担监理费用。
5.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合同、审批等文件后,应于__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项目建设文件的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6.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本合同的有关条款交付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项目建设中甲方的主要义务
1.在建设期间,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的审批文件;
2.在甲方权限内,批准有关文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开工建设前,乙方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制订和执行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中反映工程质量监控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监控进行监督。
项目进度计划
1.项目计划
双方应根据附件规定的进度计划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建设义务。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对项目的工期予以延长或修改:
(1)不可抗力事件;
(2)文物发现引起的工期延误;
(3)甲方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
(4)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的工作延误。
2.进度日期的延长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__个工作日之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请求,并说明其理由。
收到延期请求的一方,应立即与对方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如延期请求在__个工作日之内没有得到回复,则视为同意延期。
3.甲方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
因甲方的违约引起开始商业运营日的任何延误,乙方可以:
(1)按进度计划日期作适当延长。
(2)获得延误的经济补偿,使乙方基本上恢复到延误发生前的经济状况。延误补偿的金额为每日__元。
(3)延长特许经营期,其期限不少于被延误的商业运营期。
4.乙方导致的竣工延误
乙方原因导致的开始商业运营日延误,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__元。甲方可以从履约保函中兑取,直至履约保函全部兑取完。如果履约保函被兑取完毕或者违约金金额累计达到履约保函金额,甲方可以发出合同终止的通知书。
进度报告
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月报应反映已完成和在建工程进度和质量、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如果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乙方应提出挽救措施和计划。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1.对建设工程的检查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检查乙方施工进度和项目的质量,以确认工程建设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乙方应派代表陪同检查,提供检查工作的必要条件,若检查工作中涉及专有资料的保密问题,应按有关保密条款执行。
2.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如果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合同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警告。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无法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停止施工,责成其进行整改,直到安全得到保证、缺陷得到修补、质量得到控制后恢复施工。由此产生的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不可免除
不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其放弃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在竣工日之后__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
1.__份项目设施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
2.__份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复印件(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使用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3.__份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
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如果乙方在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发现文物、化石、古墓遗址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上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延误,应按本合同有关条款执行,或双方协商延长特许经营期或予以经济补偿。
条款解析
为了保证项目合同的顺利履行,双方应对建设期间的工作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的约定。
◆政府在项目建设中应承担的义务
政府在PPP项目前期承担的义务一般包括为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交通条件、市政配套设施等,如项目开工前的“八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市政配套包括但不限于水通和电通等条件。
在PPP项目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1)政府为项目建设提供开工条件所需的场地;(2)政府为项目的建设、运营提供相关手续或必要的协助;(3)政府为项目建设与运营提供所需的用电、用水、通信等手续或提供必要的协助,但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项目建设的标准和要求
1.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项目建设的具体标准和要求。这些标准和要求包括:
(1)设计标准是指设计生产能力、服务能力、使用年限、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的具体条件;
(2)施工标准是指施工用料、设备、工序的条件等;
(3)验收标准是指验收程序、验收方法、验收标准等;
(4)安全生产的要求;
(5)环境保护的要求等。
以上项目建设标准和要求,应遵守国家建筑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也应遵守项目所在地方的标准和项目所涉及的行业强制性标准和要求。
2.项目工程涉及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也是双方合同的建设标准和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些标准应当与项目有一定的联系。国家和行业的标准与项目工程应当具有相关性。与工程无关的、过期的标准规范应当予以清理,以免延误合同的履行。
3.起草项目合同时,应注意合同语言的表达方式。在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项目合同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____,或在合同的尾部增加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标准和要求等,其目的是使合同语言更加严谨,防止不必要的纰漏。
4.项目建设依据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可以作为合同的附件。附件可以是文件或表格。
◆项目的工期、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1.合同双方应约定项目建设工期、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的要求等。
(1)项目的建设工期。工期一般包括项目的开工时间、建设工期的长短、建设的竣工时间等。例如,北京兴延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期为39个月,自2015年10月起,至2018年12月止。
(2)项目的进度是指项目建设期内各阶段的建设任务、工期等。项目合同应明确项目的开工日期、重大里程碑期间、项目的竣工日期、项目的延期、工期延误的补救和惩罚措施等。
关于项目工期进度,双方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项目公司应在本合同生效后若干天内向政府申报项目的施工计划。该计划包括详细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与计划、施工计划安排和预计的工期。同时应当提出项目阶段性目标的控制点和相应的保证措施。
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项目公司原因产生的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或更改项目施工计划时,项目公司应向政府提出申请,并申明理由。对确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有正当理由的,政府应当准许项目公司修订或更改施工计划。未经政府的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能修改已经批准的施工计划。
(3)项目达标投产的标准是指项目的生产能力、技术性能和产品标准等。
(4)项目建设标准是指项目的技术标准、工艺路线和质量要求等。项目合同中可以规定项目的质量标准、项目的质量管控体系和项目质量的责任人。
(5)项目安全要求是指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事故责任等。项目合同中可以规定项目工程建设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责任人。
(6)工程建设管理要求是指项目的招投标、施工监理和分包等。
2.为了保证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等合同条款的履行,项目合同应规定项目公司的申报义务和政府的拒绝权。
(1)在项目建设交工日前,项目公司应按月向政府方提交一份项目的设计进度、施工进度、资金使用报告。该报告应对项目计划、在建的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给予详细说明。
(2)项目公司在申报的报告中,可能还需要说明:项目竣工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提交的竣工图纸、设计、技术资料、施工记录和其他资料的副本。
(3)政府对项目公司申报的拒绝权。为了保障项目的质量,双方可以约定项目交工日之前政府有权拒绝不符合项目要求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但政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公司。政府的通知可以要求项目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工程的缺陷或更换工程的材料或设备,以符合项目的标准。收到通知后,项目公司应当履行并将履行的情况报政府审查。
◆项目建设期的审批事项和变更工程的管理
1.项目建设期的政府审批事项。项目合同中的土地、规划、环保等相关事项,一般需要政府的审批。对于以上审批事项,需要确定申报的责任主体,如果合同规定由项目公司负责,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果由政府负责,项目公司也应给予密切的配合。
2.变更工程的管理。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建设方案的变更,如工程范围、工艺技术方案、设计标准或建设标准变更,工程进度计划的变更,工程变更的条件、变更程序、方法、处置方案及不符合标准的变更的救济方法。
◆项目工程建设的保险和保修
1.项目工程保险。项目合同双方可以协商项目建设期需要办理的保险。项目的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险种。
PPP项目合同中的保险一般由项目公司办理。项目公司在办理保险时应协调保险期限与项目运营期限并尽量投保与项目有关的所有险种。
2.项目工程的保修。项目合同应当约定竣工后项目的质量保修。保修的内容包括:
(1)保修的期限和范围;
(2)保修期内项目公司的保修责任和义务;
(3)工程质保金的设置、使用和退还;
(4)保修期保函的设置和使用等。
◆项目建设期的监管
项目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对项目招标采购、工程投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建设的档案资料等事项的监管。为此应明确监管主体、内容、方法、程序和费用的承担。合同可以约定:
1.政府对项目建设招标采购、工程投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等事项,依法履行行政监督。政府有权随时监测工程建设的实施,在不干扰工程进展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检验和检测。检验和检测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政府需要进场检验的,应提前通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予配合。
2.政府可以委托监理公司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及合同管理,行使监督管理权。
3.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
为了及时了解项目建设进展,确保项目按时运营和满足合同的要求,政府应当对项目建设实施必要的监督或介入,并将政府的监督和介入权写在项目合同中。但政府的监督和介入权应受到一定条件和程序的限制,以防止政府监督和介入权的滥用。
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权,一般包括:
(1)定期获取有关项目计划、进度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2)在不影响项目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场检查和测试;
(3)对建设承包商可以实行有限的监控,如设定资质要求等;
(4)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项目的建设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