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取得方式的条款
2025年09月26日
六、土地取得方式的条款
在土地取得方式问题上,目前国家的法律与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有矛盾。《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按照划拨的方式取得。按照《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18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规定,污水处理厂用地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可以按划拨方式取得。但国土资源部2014年发布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由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对划拨土地范围的调整,使污水处理项目在实践中的用地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有的地方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以划拨的方式提供项目用地,而其他地方则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的要求,按经营性用地以出让的方式供应项目用地。
以划拨或出让的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将直接影响项目公司的投资成本,因此双方在项目谈判时,应协商项目用地的取得方式。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项目土地的,由于投资成本的增加,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项目公司可以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政府也应给予项目公司适当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