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合同的参与主体

第三节 PPP项目合同的参与主体

我国香港特区PPP项目合同的参与主体与内地有所不同,香港的PPP项目以设计—建设—融资—运营(DBFO)或设计—建设—运营(DBO)为主要模式。在DBFO或DBO项目中,项目合同的参与主体一般包括政府、联营体、第三方股权投资者、建设承包商、一线服务承包商、设备管理承包商、政府顾问和联营体顾问等。其中,政府及政府顾问作为政府公共部门的代表,其他利益主体包括私营企业主。

在香港,PPP项目公司被称为联营体,一般由政府与私营企业共同投资组建。联营体和政府部门是香港特区PPP项目合同的核心利益主体。在PPP项目融资、实施阶段,投资者、建设承包商、一线服务承包商、设备管理承包商、担保者、政府顾问与联营体顾问是相关合同的主体,它们属于主要利益主体,其中由政府顾问与联营体顾问提供专业知识服务。

我国内地PPP项目合同的参与主体一般包括政府及其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者),以及项目公司。在项目融资合同签订阶段,参与主体包括商业银行、保险、信托或基金等其他金融机构;在项目建设、运营阶段,工程承包和运营服务合同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公司、承包商、运营商、服务商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当项目的专门问题需要咨询时,咨询合同的参与主体包括咨询专家如技术专家、会计师、税务师、律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