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香港特区PPP项目合同体系

三、我国香港特区PPP项目合同体系

我国香港特区的项目合同体系与澳大利亚的合同体系比较接近,但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1)合理的合同框架作为PPP项目合同双方、合作关系的基础。

(2)在项目融资选择上,贷款合同主要考虑借贷双方的权责利及风险分配。

(3)建立项目合作的透明机制,如项目公司定期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项目公司与社会公众签订监督协议,监督协议可以起到一定的社会监督作用,对PPP项目而言必不可少。

根据项目参与主体的不同,香港特区的PPP项目合同文件一般分为核心、主要和次要合同。核心合同为政府与投资者之间的特许权经营协议,该协议规定了政府对PPP项目的授权条件和原则。联营体协议约定投资者之间在项目招投标、融资、实施阶段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体系中属于主要合同。而股东协议、融资合同、建设承包合同、运营合同、供应合同、担保合同、咨询合同、联营体的投资者与社会公众之间订立的监督合同为次要合同。

投资者或联营体的投资者与社会公众之间订立的监督合同,赋予社会公众监督PPP项目的权利,也是投资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渠道;同时也会促进项目公司之间及时交流,消除误解,解决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分歧,及时化解PPP项目合同遭受社会公众抗议的风险。

借鉴我国香港特区投资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监督合同,可以弥补内地PPP项目合同体系的不足。目前我国社会公众还没有机会与项目公司订立合同,以监督项目公司的建设和运营。作为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的提供者,需要对公众负责,而公众行使监督权利在我国法律规定上也过于笼统,缺少具体操作的程序。如果引进投资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监督合同,可以保障我国社会公众对PPP项目监督权利的行使,使公众对PPP项目的监督具有合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