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移交资产、移交范围和标准、移交程序

第一节 政府移交资产、移交范围和标准、移交程序

示范条款

移交委员会

PPP项目运营或经营开始__个月前,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移交委员会,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移交委员会中双方选派的人数相同,移交委员会主任由政府指派。移交委员会负责双方的会议、会谈并协商资产移交的内容和交接方式等具体程序,并将移交的情况在省级媒体上公布。

移交范围

在PPP项目运营或经营开始之前的__日即移交日,甲方应向乙方移交:

甲方对污水处理项目资产的经营权利和利益包括:

1.污水处理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与污水处理项目有关的其他权利;

2.污水处理项目有关的所有机械和设备;

3.项目合同履行所必需的零备件、配件、化学药品以及其他动产;

4.运营和维护项目所必需的技术和技术诀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括: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他资料,以保证污水处理项目的正常运营。

以上资产的移交,甲方应保证资产不存在任何留置权、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债权及其他请求权。如果有以上他方权利,则应按照双方协商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法执行。污水处理项目在移交日,不应遗留任何环境问题。

甲、乙双方在移交工作日之前,应按照双方商定的员工接收办法,妥善处理员工安置问题。

恢复性大修

1.在移交日之前__个月,甲方应根据移交委员会的恢复性大修计划,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进行大修,大修工作应当于移交日__个月之前完成。

2.通过恢复性大修。甲方应确保污水处理厂关键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__%,其他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__%,污水处理厂的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

3.如果甲方无法完成恢复性大修或无法达到大修标准,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或乙方大修,并支付大修费用。

性能测试

在移交日之前,移交委员会应进行污水处理项目的性能测试。甲方应保证测试各项性能和参数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果测试参数不符合规范,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由甲方支付。

备品备件

1.在移交日,甲方应向乙方移交污水处理项目设施正常运行所需之消耗性备件和事故抢修零备件及备件清单。

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生产、销售污水处理项目设施所需之全部备品备件厂商名单。

保证期

甲方应在移交日后__个月的保证期内,承担污水设施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收到乙方通知后,甲方应尽快维修。

在紧急或甲方无法及时保修的情况下,乙方可以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由甲方支付维修费。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移交时,甲方有义务将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所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在可转让的范围内分别无偿转让给乙方,并使供应商以相同条件供应设备。移交时,乙方可以选择是否延续合同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移交效力

除移交协议另有规定外,移交日后,乙方享有污水处理项目相关的所有权利。

风险转移

除非因甲方过错和协议的规定,移交日后,乙方应承担污水处理项目的所有责任和风险。

条款解析

◆移交准备工作

双方应协商安排以下合同条款

1.准备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应设立移交机构,如由双方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移交委员会或移交工作组。

移交的工作包括:

(1)移交资产的清点;

(2)移交资产价值评估,必要时可以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参加;

(3)拟定移交财产的清单;

(4)确定移交的时间和地点;

(5)需要移交员工的清单。

以上准备工作一般由政府负责,项目公司予以配合。政府负责项目移交前的准备工作,项目公司负责资产的接收工作。

2.明确双方的责任。移交前项目资产的风险由政府承担,移交后由项目公司承担。政府应作出移交资产权利清晰,资产质量符合约定,没有任何隐瞒、虚假的保证或声明。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

3.移交工作的衔接。双方的移交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或采用其他沟通方式确定移交的事项,及时讨论和解决移交过程中的问题。

◆项目资产移交合同的内容

资产移交合同应约定如下条款:

1.移交范围。移交范围包括如资产的种类、明细、资产的证书、技术信息和资料、产权或经营权、项目资产相关的合同文件和移交的员工等。

2.进度安排。进度安排主要是移交的时间、一次性移交还是多次移交等。

3.移交验收程序。移交时间、地点、资产和人员清单、核查交接单和接收人员的签字确认等。

4.移交标准。移交标准是指资产的技术状况和资产权利的性质等。移交的资产是新建、改建、扩建,还是折旧资产;资产是否有瑕疵;资产产权为政府所有还是第三人所有;转移资产的性质为所有权、经营权还是租赁经营权的转移等。

5.移交的责任和费用。移交的责任应规定,政府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资产交付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关于移交费用,原则上移交前的费用由政府承担,移交后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移交当日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或分担。当然双方也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约定由项目公司承担并将此费用计入项目公司的经营成本。

6.移交批准和完成确认。移交的资产和人员清单,经双方移交人员清查和确认后,由双方移交人员当场签字和确认,并将确认单提交双方的移交负责人进行最后的签字确认。经双方负责人确认后,移交工作结束。

7.其他事项。其他事项包括项目人员安置方案、项目保险的转让、承包合同和供货合同的转让、技术转让及培训要求等。关于人员安置和接收,项目公司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有关的保险。

◆政府移交资产中的一些问题

1.项目资产移交中的风险预防工作。关于资产移交,双方应讨论并制订详细、具体的交接方案,防止一些资产和文件在交接中的遗漏。对于移交资产的状况,最好在移交前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包括财产的价值、财产的新旧状况、是否存在质量的缺欠等,以免双方发生纠纷。

2.关于TOT项目特许经营费的合理计算。对于存量项目,由于政府承担了项目建设和试运营期的风险,因而在移交项目公司经营时,可以考虑政府先期投入的成本,但同时也应考虑项目公司的承受能力和项目未来的收入状况,以确定公平合理的费用数额。

3.分清财产的性质,防止权属关系争议。双方在移交前,应核查移交资产的性质、权利归属及其权利证书和权利状态等。核查的内容包括

(1)项目资产是属于政府所有还是第三方的资产;

(2)转移的项目资产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益;

(3)技术信息和资料是否涉及知识产权及产权的归属;

(4)此项财产的转移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等。

移交双方应将上述内容作为项目合同移交的必要条款。

4.项目人员安置的风险。政府移交项目资产时,也可能移交项目的工作人员。在移交前应做好移交人员的安置工作。双方应认真协商,拟订具体安置方案,以免发生劳资纠纷,影响项目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