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资产的权属和范围
2025年09月26日
二、移交资产的权属和范围
示范条款
移交资产的范围
在合作期限届满当日即移交日,甲方按双方约定的条件支付乙方补偿后,双方办理项目资产的移交,或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无偿移交项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所有设施、设备;
(2)设施、设备所附带的各类文件资料、运营维护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和其他资料;
(3)设施、设备所对应的相关权利证书和凭证;
(4)项目涉及的其他相关资料。
条款解析
在PPP项目资产移交过程中,往往涉及权属与补偿问题。一般而言,项目运营中的资产属于政府所有,项目公司仅享有经营权,在项目结束时,项目资产按要求应无偿移交给政府。但有些因政府责任或不可抗力导致的项目终止,合同双方应协商项目资产的补偿问题。双方应尽量通过谈判达成协议,以免移交过程中的争议。
在实践中,对项目资产的权属和补偿有不同的约定和处置方法:
1.谁投资谁所有,有偿移交,资产按评估价值补偿。建设部发布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第4.5条规定,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为谁投资谁所有。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2.项目公司在项目中投资的产权移交,双方应达成补偿协议。建设部发布的《城镇供热特许权协议示范文本》第1302条规定,乙方因自行投资形成自有产权的移交及补偿问题按照终止补偿规定。因此在移交时,项目合同双方应就项目公司自行投资所形成财产的权属和补偿问题达成一致。
明确了移交资产的权属和补偿问题后,双方应当对移交资产的范围作出约定。移交的项目资产一般包括动产、不动产、经营权、股权、技术转让、项目相关合同的资料及其他相关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