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的处理
2025年09月26日
一、合同终止后的处理
示范条款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
项目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收回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给予项目公司相应的补偿。
条款解析
在项目合同终止后的处理问题上,合同双方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本协议提前终止,则自一方发出终止通知起至双方商定的提前终止日止,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根据项目合同可能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以及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前发生的而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日尚未支付的付款义务,应当继续支付。
3.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特许经营权合同提前终止的,政府应当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给予原特许经营者相应补偿。该办法虽然规定了项目提前终止后的补偿,但对补偿的原则和方法并没有规定。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则明确规定,主管部门或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合同的,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明确了项目合同提前终止的过错责任和实际损失的赔偿原则。
在实践中,项目合同终止后的处理一般包括政府回购和回购补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