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争议解决

第二节 争议解决

示范条款

友好协商

双方对于本合同条款或其他有关文件的解释,包括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等问题发生争议时,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争端裁决委员会

合同双方对项目技术或其他专业问题有争议,可以将其提交双方事先或事后任命的争端裁决委员会(DAB)裁决。DAB一般应由争议专业领域的资深人士一名或三名人员(成员)组成。DAB由一人组成的,双方应就人选达成一致;如果由三人组成的,甲、乙各推荐一人,第三人由双方协商确认或由该两名成员共同推选第三人或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专业协会的负责人代为选定。该第三人作为争端解决委员会的主席。关于争端解决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应由双方在任命时共同协商;关于实际费用,原则上由甲、乙方根据实际支出各承担__%和__%。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争端裁决委员会可以对项目履行中的专业问题,包括雇主的证明、确定、指示、意见、估价、质量问题或其他专业问题的争议作出决定。一方对专家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将纠纷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诉讼或仲裁

如双方协商不成或不服争端解决委员会的决定,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

(1)向有管辖权的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

(2)提交双方约定的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

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诉讼或仲裁期间,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的无争议条款;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争议为由,中止项目的正常运营服务或实施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行为。

条款解析

由于PPP项目涉及众多的合同,PPP项目参与主体也较为复杂,一般PPP项目合同的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关于合同履行的纠纷。

2.项目公司股东内部之间及项目公司与项目履行各方之间的纠纷。如项目公司与供应商因原材料采购的纠纷,项目公司与承包商之间因项目的设计和建造的纠纷,项目公司与运营商之间因项目的运营标准、质量和时间的纠纷,项目公司与融资方因融资合同的履行的纠纷,项目公司与保险方因保险索赔的纠纷等。

3.项目公司与其设施或服务的用户、使用者及社会公众之间的矛盾与纠纷。如供水项目中,供水公司与用户的纠纷;收费公路项目中,项目公司与车辆通行者的纠纷;机场或港口项目中,项目公司与航空公司或航运公司的纠纷等。

由于上述三类合同纠纷所涉及的合同性质、主体、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因此应根据各自合同的特点,确定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和程序。

PPP项目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一般有:友好协商、专家裁决、诉讼或仲裁等。

友好协商是纠纷的基本解决方式。由于PPP项目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以及双方保持长期商业关系的需要,在项目合同的履行中,双方应保持沟通以解决日常工作中的矛盾和分歧。项目中如遇到技术问题时,可以请技术专家解决。如果通过协商和专家介入无法解决的,双方可以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

◆争议解决的具体程序

1.友好协商

为了继续履行合同和及时解决争议,在PPP项目合同中双方应约定友好协商的解决方式。友好协商可以防止双方在争议初期就启动法律程序,避免诉讼和仲裁所需时间长、费用高的缺陷。

为了以避免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在PPP项目实践中,双方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协商方式:

(1)协商前置。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项目合同或其他合同发生争议后,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一般为30天)解决争议,双方有权采取其他措施。协商前置的条款在PPP项目合同中比较常见,即如果不经协商,双方无权采取其他措施。

(2)选择协商。项目合同可以约定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直接采取其他步骤或措施。如双方可以将争议提交专家委员会裁决,或直接提起诉讼或仲裁。选择协商的条款,在PPP项目合同中并不常见。

(3)协商委员会。在PPP项目合同中可以约定由政府和项目公司的代表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协商委员会。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可以将争议提交协商委员会解决;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协商委员会无法解决的,双方可以启动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从该规定的内容上看,协商委员会也是一种协商前置。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双方应注意为了合同双方的商业利益,在协商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密。如果协商不成,一方的承诺或解释不能作为诉讼或仲裁的证据使用。

2.专家裁决

由于PPP项目的专业性或技术性特征,争议也可以通过专家裁决的方式解决。在PPP项目合同履行期间,因项目建设设计、工程质量、运营维护的要求及其他技术问题,双方经常会发生争议。以上问题如由专家提出解决方案,则更加权威和可信,双方也愿意接受。

纠纷解决委员会的专家可以由双方在纠纷前约定,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指定或由双方共同选定。

专家对于技术上的纠纷有其专业上的优势,他们可以分析出纠纷的原因并提出技术解决方案,但是对于双方争议的商业利益或合同条款的分歧,可能并不是专家的擅长。

3.诉讼或仲裁

(1)仲裁与诉讼的比较

仲裁是PPP项目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达成的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将双方的合同争议提交给某一仲裁机构,并依照该机构的规则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纠纷处理方式。当事人双方是否将其合同争议提交某一仲裁机构,取决于他们的意愿,因此仲裁机构在受理前,应审查双方同意仲裁的合同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程序灵活、当事人选择仲裁员、仲裁员的专业性、不公开审理的保密性、一裁终局等优势。

根据我国仲裁法律,仲裁裁决同民事判决一样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除非符合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法院无权干预仲裁的程序和裁决的执行。

PPP项目合同双方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他们的争议。但应注意的是,PPP项目合同双方因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争议,因此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但对于不服行政机关对项目公司或其他履约主体的行政处罚等,则属于行政争议,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不能因合同主体的一方为政府而改变案件争议的性质。

在PPP项目实践中,合同双方应考虑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①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因而诉讼周期较长,诉讼程序严格和复杂;②公开审理的方式可能泄露双方的商业秘密等。根据民事诉讼的上述特点,由双方决定是否采取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

(2)选择国际仲裁还是国内仲裁

在实践中,如果PPP项目有外商参与投资的,外商可能会坚持约定第三国仲裁的条款。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可以选择国外仲裁机构仲裁。当我国政府与外商发生纠纷,经第三国仲裁机构裁决后,其执行应符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我国法院也有权审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效力,并决定是否执行。

如果项目合同约定了或仲裁或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该仲裁条款无效,但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对方当事人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除外。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在上述情况下,仲裁庭就取得了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双方在起草PPP项目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时,应明确在仲裁和诉讼之间选择其中的一种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否则订立的条款会被认定为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而无效。

◆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由于PPP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PPP项目合同中应订立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营的条款。该条款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争议解决期间,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提供优质、持续、高效、安全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该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特许经营协议存续期间发生争议,当事各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义务,保证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