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投资人以资产证券化方式的股权退出机制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鼓励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等。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以上规定表明,国家鼓励项目公司投资人以多种方式投资PPP项目,但对于投资人的退出时间和退出方式没有明确。
《PPP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投资者可以在项目建成后的运营阶段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退出。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PPP项目合同约定确定项目公司资产权属。对于归属项目公司的资产及权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依法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进行结构化融资,但应及时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项目建设完成进入稳定运营期后,社会资本方可以通过结构性融资实现部分或全部退出,但影响公共安全及公共服务持续稳定提供的除外。
结构化融资又称资产证券化,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9日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9号)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资产证券化是将基础资产以结构化方式转让给资本市场投资者的一种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BT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等多种形式。PPP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PPP项目的未来收益权,包括使用者付费、政府对项目的付费及使用者付费加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以上三种付费方式是PPP项目的未来收益的来源。
PPP项目投资人希望从项目中成功退出,应符合《PPP资产证券化通知》规定的条件。该通知提出,资产证券化是基础设施领域的重要融资方式之一,对盘活PPP项目存量资产、加快社会投资者的资金回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与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应加强合作,充分依托资本市场,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PPP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实现市场化融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支持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该通知还提出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
按照《PPP资产证券化通知》的规定,以资产证券化方式从PPP项目中退出,需要符合以下几项条件:
1.项目已严格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实施方案审查审批程序,并签订规范有效的PPP项目合同,政府、社会资本及项目各参与方合作顺畅;
2.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能持续安全稳定运营,项目履约能力较强;
3.项目已建成并正常运营2年以上,已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并已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
4.原始权益人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3年未发生重大违约或虚假信息披露,无不良信用记录。
根据《PPP资产证券化通知》要求的四项条件,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审查资产证券化申请材料时,其审核要点可能包括:
1.合同依法合规,如项目合同主体合规。项目合同应避免使用“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禁止性条款。项目应经过政府立项、实施方案、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价以及其他程序的审批并具备相应的文件等。此外,在项目合同履行中,不能出现重大纠纷。
2.需要保证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质量。
3.从目前的规定上看,项目投资人实现退出还只能在进入项目运营期的2年以后。
4.项目需要有稳定的现金收入。
5.项目投资人应有良好的信用,没有重大违约和其他违法行为。
6.按照《PPP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结构化融资的还应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等。
需要注意的问题,并不是所有的PPP项目投资者都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退出。按照《PPP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项目涉及公共安全及持续提供稳定公共服务的,不能退出。此外,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关于资产证券化的规定,还仅是针对以前发生的传统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项目。这些项目必须是已经建成,并已经进入运营阶段的,而对于目前多数新建PPP项目而言,还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和退出。相信不久的将来,国家会陆续推出新规,最终形成完整的投资人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