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没有提供项目的配套设施,使项目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

十二、政府没有提供项目的配套设施,使项目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

如果没有配套设施,有些PPP项目建成后也无法实际运营。例如,2001年的汤逊湖污水处理厂项目,合同约定凯迪公司以BOT方式承建汤逊湖污水处理项目,项目的建设期为2年,经营期为20年,项目经营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武汉高科。但当项目的第一期工程建成后,政府没有解决配套管网设施、排污费收取等问题,使污水处理厂一直闲置,最后项目被迫提前终止。又如,在河南新陵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辉县市政府的公路项目纠纷中,因政府没有解决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无法运营而产生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一终字第244号裁决中查明,辉县市政府与投资人签订了《关于投资经营辉县上八里至山西省省界公路项目的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乙方出资设立河南新陵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陵公司),承担新陵公路15公里道路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经营年限以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准,经营期满后移交辉县市交通行政部门。甲方责任为协助乙方办理项目投资、建设、经营等相关手续等;同时约定违约方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2007年该项目建设完成,完成投资12600万元,具备通车条件,并获得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批准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后新陵公司认为辉县市政府没有履行“路段两端的接线等相关问题的协调工作”,致使新陵公司所修路桥为断头路无法通行,从而导致新陵公司在协议书项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新陵公司遂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辉县市政府回购项目并支付新陵公司就该项目的融资本息及相应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