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的数量限制、范围和价格听证
2025年09月26日
(一)收费公路的数量限制、范围和价格听证
1.国家虽然允许设立收费公路,但对收费公路的数量实行限制。《公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2.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 国务院令第417号)第十条的规定,收费公路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以上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3.公路的收费标准一般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偿还集资款的期限、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确定,此外还应履行价格听证程序。《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报有关的人民政府部门审查批准。
4.收费权的范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收费权包括公路建成后运营时的车辆通行费、公路周围的广告经营权和沿途服务设施的经营权等。
结合以上收费公路的特点,在起草和审核项目合同时应注意:(1)公路是否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条件;(2)收费的标准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3)公路的收费和价格是否取得有关政府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是否附有政府的批准文件;(4)收费的定价是否履行了价格听证程序。如果收费公路不符合上述条件或相应的文件不全,应要求对方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或提供相应的文件,以满足法律合规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