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调整与听证矛盾的合同条款设计

十、价格调整与听证矛盾的合同条款设计

供水项目属于市政公共服务业,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10月1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修订)的规定,供水项目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并实行价格听证的原则。《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进行审定和监管。《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原则。

由于供水服务费的收取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在供水价格的听证中,往往会遭到公众的反对。有些项目因水价调整未获通过,而使项目公司无法盈利。例如,2003年的南京有些项目的水价上涨方案在听证会上未获通过;上海人大代表也反对水价上涨的提案,使有些供水项目亏损。政府与项目公司在谈判中,无法解决双方的矛盾,使不少项目被迫提前终止,如泰晤士水务出售其大场水厂的股份,Anglian从北京第十水厂项目中撤出等。供水价格调整的矛盾,既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给社会公众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避免上述纠纷,双方在订立项目合同时,可以约定如下条款:如果合同约定的调价方式在听证程中不能通过,该调价的风险因在政府的可控范围内或政府对该风险有更大的控制能力,政府应给予项目公司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