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与项目公司收益不足之间的矛盾

三、政府定价与项目公司收益不足之间的矛盾

水价的调整直接关系公众利益,因此,在实践中,因项目供水价格无法调整而导致项目亏损的情况较多,使许多从事该项目的外商纷纷撤出我国的市场。比较著名的项目如泰晤士水务以出售其大场水厂的股份的方式退出、Anglian从北京第十水厂的项目中退出等。

依照我国《价格法》的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PPP项目的定价由政府决定。如果政府定价和调价依据与实际不符时,将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使项目合同无法履行。例如,山东中华发电项目,1997年项目公司成立并投入运营后,项目合同履行得比较顺利。但运营一定年限后,项目的电价却被政府调低了。具体情况是:1998年原国家计委曾签署的谅解备忘录规定,该项目已建成的石横一期、二期电厂的上网电价为0.41元/度,而在2002年10月,该项目菏泽电厂新机组投入运营时,山东省物价局批复的价格却是0.32元/度,该价格使项目公司的收益明显不足以收回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