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项目合同的产生和局限性

三、BT项目合同的产生和局限性

BOT项目合同是指由投资人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的合同。BT项目合同是BOT项目合同的一种简化,是指承包商负责政府项目的融资、建设,项目建成后由政府回购并接收项目资产的合同。

20世纪90年代,由于地方政府的财力不足,作为政府性公共项目的新型融资方式,BT项目合同在我国基础设施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依照BT项目合同的约定,承包商作为投资人取得政府的授权,承担政府项目的投资、建设。当项目建成后,承包商将项目资产移交给政府使用,政府一般在2~5年内分期偿还承包商的投资和利息。比较典型的BT项目案例有:佛山市市政基础设施BT建设项目工程、天津津滨轻轨项目、北京地铁奥运支线和南京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等。

BT项目合同订立的法律依据不足,履行也不规范,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由于政府在项目建成后支付工程款,许多地方政府超出了其财政(回购)能力,盲目扩大建设规模,不仅产生了大量的地方政府债务,而且BT项目的成本较高,一般比传统BOT合同高出10%~20%。

由于BT项目合同的以上局限性,其已被国务院和国家部委文件所明令禁止,但地方政府的违法、违规融资又以其他形式出现,如采用“明股实债”“固定回报”“回购安排”等形式变相融资,或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目前国家大力倡导并推广PPP模式的同时,各地又纷纷出现了以PPP模式掩盖的BT“创新模式”。在实践中,既应注意防止这些假“PPP”项目重现,也应防止因PPP模式的过度发展而给这项新兴事业造成不必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