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PPP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互之间的矛盾
1.PPP项目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该法,同时规定大型基础设施、使用国有资金和国际组织贷款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而《政府采购法》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该法。由于两部法律在适用范围上存在部分交叉,因此界线难以确定。
在PPP项目选择合作者阶段,许多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对于法律适用产生了困惑:(1)新建、改扩建项目,既涉及工程建设,又可能涉及政府资金的使用,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对适用哪部法律存在争议;(2)存量PPP项目,在既不涉及工程建设,也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哪部法律,政府和社会资本也有不同认识。如系委托经营或合作经营的存量项目(TOT),如果使用者付费是项目唯一收入来源,政府不提供资金或支付任何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两部法律都不适用。
2.PPP项目公司与《公司法》的关系
《公司法》规定,该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公司法并未考虑为了履行PPP项目而成立的PPP项目公司(SPV),即为了实施项目而成立的特定目的公司。在实践中,设立PPP项目公司时会遇到的一些问题,如项目公司的出资比例、政府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股东离岸公司的设立、社会资本中标后是否可以将项目转移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融资和项目公司的资产在会计上的处理等,都无法在现行的公司法中找到相应的规定。
3.PPP项目与《物权法》和《担保法》的关系
PPP项目融资与传统的公司融资有重大区别。公司具有自身的资产和信誉,可以用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融资。而项目公司成立时,既没有信誉也没有资产,其未来收入又带有不确定性。项目公司未来收益的质押和质押的办理程序,但《物权法》和《担保法》对此都没有相应的规定。
在实践中,国内商业银行普遍认为,项目资产的抵押和未来收入质押的风险较大,如果项目公司经营不善,不能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时,商业银行的介入权及介入程序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其权益无法保障。因此,建议在未来的PPP立法中,对项目未来收入的质押及金融机构的介入权作出相应的规定。
4.PPP项目与《土地管理法》的关系
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项目土地的获取方式一般包括划拨、出让、作价和租赁等。在实践中,由于经营性土地的使用权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取,而政府在授予特许经营权时,无法确保特许经营权人一定能够获得项目所需的土地使用权,投资人将面临巨大的投资风险。
国土资源部近期下发了可以将PPP项目的招标与项目使用的土地的招标一并办理的新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实施细则。在实践中,PPP项目与土地的招标分属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因此将两者合并处理的难度仍然较大。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公司、融资、担保和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都无法适应PPP项目的发展,因此期待PPP立法能够解决PPP实践中的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