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终止项目合同
示范条款
甲方单方终止合同
在项目合同履行中,因法律、法规或客观情况的变化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单方提出终止项目合同,但应对合同终止后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作出合理的补偿。
乙方单方终止合同
在项目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提前解除项目合同的,乙方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在项目合同未解除前,不得擅自终止项目的正常经营和服务。
条款解析
◆政府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形
在项目合同履行期间,政府单方提出解除项目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如国家关于清理外商投资领域“固定回报”等问题的文件,使有些项目因其贯彻、施行而提前终止。
2.客观情况的变化。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也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
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于情况的变化,PPP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已经不合适或者不再需要,或者继续实施项目会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政府也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在某些核能源项目中,如核泄漏危及社会公众安全的,政府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在起草和审核项目合同时应注意:
(1)在项目合同中政府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合同应明确公共利益的定义和合同解除的具体条件,以限制政府随意解除合同;
(2)政府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同时应补偿项目公司损失;
(3)对于项目公司补偿的范围和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订立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项目公司单方终止合同的限制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2009年10月22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以上规定确认了项目公司的单方解除权,但该解除权以项目公司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和政府同意为前提条件。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项目合同的规定,项目公司负有向社会公众提供持续、稳定、安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义务,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政府方有必要在项目合同中订立项目公司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的限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