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价和调价的双方协商原则

八、定价和调价的双方协商原则

政府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标准,一般以项目公司取得合理回报为前提。鉴于污水项目的投资一般由社会资本承担,可以考虑项目建设和经营的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收费价格,以保证项目公司取得合理回报。作为全国第一个商业性污水处理项目,广州西朗污水厂的定价和调价方案,可以作为其他污水处理项目合同的参考。

1.按照项目建设和经营的成本,协商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

2.实际进水的水量或水质与双方约定的水量或水质不一致时,协商服务费的调整公式为:P3=水量调整+进水水质调整-出水水质调整。调整P3是指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当实际进水和/或出水水质和标准与规定的标准不符时,或当实际进水量和基本处理量不符时,对服务费进行的调整。

3.协商污水处理费的调价机制。该项目的合作期限(特许经营期)长达30年,为了反映对宏观经济风险的合理共担,双方商定了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定期调价机制。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调整机制主要通过调价公式来实现,其启动应具备两个条件:(1)项目合同履行达到一定年限;(2)项目成本上升到一定比例。合作期内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将根据污水处理全成本变动幅度进行调整,即在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营过程中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变动影响较大的成本项单独设置调整系数作为主动调价因子,如主要为动力费、生产人员的薪酬、化学品费、污泥处理处置费等,并引入电度电价、社会平均工资等公开统计数据作为调整依据。除主动调价因子外,其他对物价变动敏感度较弱的成本项的折旧、财务费用、税费等,作为被动调整因子,起到对调价公式的稳定平衡作用。该项目还考虑了项目公司将来人员结构上不可避免会出现的借用人员、自主招聘人员不同的薪酬标准和涨幅,并对工资福利等适用不同的调整参数,增加了调价公式的灵活性,科学合理地分摊了双方风险。

由于污水处理项目有一定的公益性,为了防止项目公司过多盈利而损害政府和公众的利益,需要对项目公司的调价进行必要的限制,即对项目公司的经营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等。例如,在江苏省徐州市骆马湖水源地及原水管线PPP项目中,项目合同约定,从开始商业运行日起算,每3年至5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必要时可以进行年度评估。同时约定了“成本补偿+合理回报”的收入方式。成本补偿金额是指政府根据项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弥补项目公司的经营亏损。合理回报是指政府按照项目公司的初始投资,以合理收益率(即通过充分竞争的中标价格)逐年支付给全体股东的回报数额。这样既可以减轻政府财政在项目运营30年中的支付压力,也可以防止项目公司过多的盈利而损害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