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价方式与价格听证制度之间的矛盾
2025年09月26日
四、调价方式与价格听证制度之间的矛盾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10月15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修订)第二条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制定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根据该办法,对PPP项目的收费价格进行调整时,一般需要履行听证程序,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以论证调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实践中,项目合同中双方已经协商和制定了项目收费价格及调价的公式,如项目执行一定年限后,物价上涨到一定比例,项目合同双方可以对原来价格予以调整,但合同中的调价条款与国家价格听证制度并不一致而引发许多纠纷。
以城市水业为例,水价低于成本的状况表明水价应当上涨,但在实践中,各地方供水项目的水价调整均遭到公众不同程度的反对。例如,2003年南京供水水价的上涨方案在听证会上未获通过;上海市人大代表也提出反对水价上涨的提案,造成上海水价的调整方案无法实施。
从项目合同约定与听证制度的矛盾可以看出,项目收费的定价和调价应当考虑政府、投资人和社会公众的诉求,以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实践中,可以采取如下解决办法: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调价公式和调价条件的,当调价条件成就时,应当允许调价;如果因听证未获通过,政府应当给予社会资本一定的补偿,以避免项目履行中的矛盾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