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条款和用地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第三节 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条款和用地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示范条款

征地、拆迁和安置

甲方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和安置,并协调有关的部门和单位,乙方对甲方的以上工作予以协助。征地拆迁的有关费用包括____等由甲方承担。征地标准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的标准执行。

条款解析

◆项目征地、拆迁、安置的合同安排

在项目合同起草和谈判时,双方应对征地、拆迁、安置的范围、进度、实施责任主体及费用负担等条款予以协商。关于项目的拆迁工作,应当由政府负责,项目公司可以提供协助,并承担项目前期的开发工作,如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在项目合同中可以约定,如果因政府的过错拖延了征地、拆迁和安置而使开工延期,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以要求适当延长工期,或要求政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项目用地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1.经营项目用地的招拍挂制度,可能使项目投资人中标后面临无法取得项目用地的风险

我国目前土地资源管理有关法律规定,经营性的用地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规定,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因有许多竞争者,招拍挂的程序和规定使项目公司在取得该土地时,面临无法获得项目用地的风险。如果盲目高价获得项目土地,投入的成本将大幅增加,将加大投资风险。

2.准经营或非经营性项目无法与经营用地打包的风险

有些社会公共服务的项目收益率低,无法满足项目的投资回报,因此,社会资本在取得项目用地的同时,希望政府给予有商业开发价值的地产或其他资源作为该项目投资收入的来源。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承诺社会资本在实施PPP项目的同时,可以一并开发周边有经济价值的项目,以弥补PPP项目投入的损失。但该有经济价值的土地或资源不能以国有土地的出让、协议或划拨的方式取得,造成了实践中的矛盾。我国现行的《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上述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因此在实践中,非营利的社会公共服务项目与商业用地打包的模式,将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

项目公司如果希望获得项目用地以外的其他经营性用地的使用权,应当尽量避免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如果项目的用地为非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的,可以考虑以协商的方式获得土地或由政府以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将其交给项目公司使用。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项目公司的投资风险。

为了避免PPP项目社会资本中标人不能获取项目土地的风险,财政部等部委发布的《联合公布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的通知》规定,依法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宗地或地块,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签订宗地出让(出租)合同、开展用地供后监管的前提下,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方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6年10月28日 国土资厅〔2016〕38号)也允许采用PPP方式实施项目建设的,和以招标方式确定新建铁路项目投资主体和土地综合开发权中标人的,通过竞争方式将确定项目中标人与土地招标环节合并。但在实践中,还缺少具体操作的细则。

在园区、智慧城市、城镇化、环境综合治理、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成片综合开发项目中,项目投资人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权利和以土地收入作为项目回报的方式将受到进一步的限制。《联合公布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的通知》规定,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除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取得合法土地权益外,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因此园区、智慧城市、城镇化等成片开发项目,应当寻找一些新的经营模式,以避免与国家政策的矛盾,降低项目实施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