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导致的合同提前终止

二、违约导致的合同提前终止

示范条款-

甲方违约的合同终止

项目合同因甲方的原因,无法达到项目合同履行的目的或无法继续履行的,项目合同的乙方可以向甲方发出通知,提前解除项目合同。因甲方违约终止合同的情形如下:

1.甲方在合同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作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的;

2.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向乙方支付项目服务费的义务,在经过项目公司催告后仍然不履行的;

3.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重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__个工作日内仍未能采取补救措施的。

乙方违约的合同终止

项目合同因乙方的原因,无法达到项目合同履行的目的或无法继续履行的,项目合同的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通知,提前解除项目合同。

条款解析

◆政府重大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

在项目合同履行中政府有重大违约行为的,项目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合同。

在实践中政府未履行合同其他义务,项目公司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形有:

(1)政府未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的审批手续。即政府未审批或协助办理项目的审批手续,导致项目因没有合法手续而无法建设或运营。

(2)政府未提供或协助获得项目用地。如果政府未能协助项目公司获得项目用地或负责申请的政府部门没有批准该项目的用地,则项目合同也无法履行。

(3)政府未解决项目的配套措施,使合同无法履行。例如,在电厂PPP项目中,政府如果不提供电厂项目的并网设施和输变电设施,电厂发出的电就无法进入电网。政府的以上违约行为均构成重大违约,项目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在合同解除前,项目公司应向政府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政府限期纠正。例如,某供水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且未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0日内纠正的,则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项目公司重大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

项目公司在项目合同履行期间如有重大违约行为,政府有权提前终止项目合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项目合同一方违约的,在与项目合同债权人协商后,合同可以提前终止。《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项目公司在项目合同履行期间如有重大违约行为,政府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并没有规定在合同解除前是否需要听取债权人的意见。由于两个办法的规定不同,笔者建议应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因为该办法以国务院六部委的名义发布,又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之后发布施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当两者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后发布者的规定。

在实践中,由于项目公司违约而导致项目合同提前终止的,一般有以下七种情况

(1)擅自转让、抵押、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项目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未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供、更新、恢复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的;

(5)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6)乙方出现放弃建设或视为放弃建设的情形;

(7)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或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实践中还应注意,当乙方发生重大违约行为,一般情况下甲方在行使解除权时应给予乙方纠正的机会;如果乙方在限期内没有纠正,甲方应当向乙方发出合同解除的通知。在起草PPP项目合同时,可以写入如下条款在项目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0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在实践中,如果项目公司、融资方或融资方指定的第三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投入项目资本金或资本金到位不足的,在政府通知期限内又没有补救的,政府也有权提前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