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的设计

第一节 PPP项目的设计

示范条款

项目工程的设计

1.设计要求

乙方应以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推荐方案为依据,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适用法律法规及审批程序,自行承担或依法选择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本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

乙方应对其自身原因造成项目设计的任何缺陷负责,甲方未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的,不应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也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义务,除非本合同有例外情况的约定。

2.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审阅

乙方已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有关附件。对设计文件中的任何错误、不一致、含糊、遗漏、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尽管甲方根据本条作出了同意或批准,但乙方应对这些缺陷和其带来的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否则乙方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后果和一切费用承担责任。

3.施工图设计

乙方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附件中列明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提交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具有审查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项目建设前的审查。如果在施工图设计中需要对初步设计进行重大变更,则乙方应提出变更理由。乙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如施工图设计需要变更,则需提交甲方批准。如提交后__日内,甲方未予答复,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其修改后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4.甲方的责任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应对设计错误负责:

(1)乙方对甲方批复的部分内容提出异议,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__日内,未回复也未予纠正;

(2)甲方收到乙方的异议通知后,书面回复乙方按照原设计执行。

条款解析

◆设计的范围

PPP项目的设计范围取决于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土建项目设计范围一般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工业项目可能包括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

在PPP项目合同设计范围条款中,双方可以协商政府在项目前期已完成设计的工作量;对政府已完成的工作量,项目公司可以在其工作范围内扣减:

1.政府未完成项目前期勘察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公司将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

2.政府已编制项目产出说明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公司的设计范围应包括项目设计;

3.政府已完成初步设计,则项目公司将承担设计深化的工作。

◆设计工作的分工

关于设计工作,双方可以协商讨论各自的分工,并订立有关合同条款。

1.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等工作的承担主体,取决于项目发起的方式

(1)政府发起的项目,设计工作一般由政府承担。《财政部PPP模式操作指南》第六条规定,PPP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既然以政府发起为主,可能性分析报告应由政府承担。该指南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对于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工作导则》第八条也规定,项目准备及实施等工作由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承担。由此可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等工作应由政府承担。

(2)如果PPP项目由社会资本发起,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出说明等工作应当由社会资本方完成。

2.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该项工作属于项目建设期的任务,一般由项目公司完成,但有些项目政府可能在项目的前期已经完成了项目的初步设计。此外,项目公司还应对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进度和质量负责。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文件(如有)和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公司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机构或者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双方在起草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出说明等两项工作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不能遗漏;

2.政府方发起的项目,合同可以约定项目公司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接受条款,例如,项目公司在此确认:在本协议签订前,已经审阅并且同意接受经政府方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公司在此接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设计和施工的基准标准,但对因政府过错导致的设计和施工标准失误不承担责任。

◆项目设计要求

项目设计要求是项目施工的基础性文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项目设计的依据如下:

1.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出说明;

2.双方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和规范;

3.项目所在地区和行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

4.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建筑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但以上项目设计依据,还应经政府审查和批准,政府也可根据项目进展,对项目设计提出变更。

◆设计审查和修改的权利

在PPP项目合同中作为项目业主,政府享有项目设计、其他文件的审查权和项目质量的监督权。

1.政府行使设计审查权时,应注意的实体问题:

(1)政府有权审查项目公司制作的任何设计文件,如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项目公司负有接受政府审查的义务。

(2)在政府审查、批准施工图前,项目公司无权开工建设。

(3)政府对设计的修改。在项目交工前,在不改变设计标准、建设规模、使用功能、主要控制点、互通立交数量等前提下,政府有权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适当的修改。

如果设计文件之间互相矛盾,与项目实际不符,或者项目的情况发生了变化,政府有权要求要求项目公司予以修改。

(4)修改费用的承担。如果因政府的修改而使项目投资建设费用增加的,对于超过工程总概算一定比例的,如在5%以内,可由项目公司承担,超出5%以上的部分由政府承担。但因项目公司过错的增加投资,则由项目公司承担;因项目公司过错的设计修改,也由项目公司承担修改费用。

2.政府行使项目设计的审查和修改权时,应遵循一定的程序,项目公司也可对此提出异议。

(1)政府的审查权利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如项目合同中可以约定,政府应在项目公司提交文件的两周之内提出审查意见,否则视为同意。

(2)项目公司对政府审查和修改权的异议权。如果项目公司认为政府的修改理由不充分或损害了其利益,项目公司可以提出异议,并提请政府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考虑。如果政府认为项目公司的异议不成立,项目公司可以请专家出具意见或寻求调解、仲裁或诉讼等程序的救济。

(3)政府行使设计的审查和修改权,不能减轻或免除项目公司设计失误的责任。如果政府在审查时没有发现项目公司设计的失误,项目公司仍然需要对项目设计的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

◆在合同谈判中,应注意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的不可更改性

工程设计标准和项目的规模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对项目的核心要求,它们也是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文件的核心部分。在项目谈判中,工程技术标准和项目规模一般为不可谈判条款。当然在项目实施中,项目公司也无权单方作出修改。

1.项目公司不能更改的事项。双方在签订项目合同时,需要具体列明不可更改的事项,如政府做出的或社会资本做出经政府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

(1)项目的路线走向、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项目公司不得擅自修改。

(2)投资规模不能随意更改。项目公司不得降低结构安全系数或以其他方式缩减投资规模。

(3)项目投资应以政府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准。项目公司不能缩减也不能超出设计概算。

2.项目公司的优化设计权。项目公司在工程施工前或施工期间,为完善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节约工程投资等目的,可以进行优化设计。项目公司也可以对政府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优化。但设计的变更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变更、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应当报政府审批。

◆项目设计的责任

在实践中,项目设计的责任一般由项目公司承担。该责任不因政府的审查,也不因设计被分包而得到豁免或解除。

项目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订立如下条款:如果政府未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任何规范或项目公司的设计修改提出反对意见,并不表示项目公司可以免除其应承担的准确和完整设计责任。政府也不因行使项目设计审查权而承担设计失误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