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主体由单一政府走向多元渠道

一、补偿主体由单一政府走向多元渠道

改革开放至20世纪80年代初,对家庭经济弱势本科生的补偿,我国实行的是政府“免学费+助学金”模式;80年代中期直至90年代后期,引入了政府“奖学金”的方式对家庭经济弱势本科生进行补偿。但是随着社会机制的不断完善,原有的补偿模式已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必须有所突破和改革。由此,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补偿体系登上了历史舞台,且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家庭经济弱势本科生补偿主体由单一政府走向多元的第一步是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形成。1999年,国家明确规定中国工商银行是唯一具备制定我国助学贷款细则资格的主体。[5]2000年关于助学贷款的政策表明国家不仅扩大了贷款的范围,且经办方也由中国工商银行这一单一主体拓宽至其他三大银行。[6]这些举措标志着“商业银行”成为助学贷款的发放者和家庭经济弱势本科生补偿的主体之一,拓宽了补偿资源的来源渠道。

接着国家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这些制度安排虽是以政府为主导,但要求全国各高校客观公正地实施奖学金评定办法,确保做好贫困本科生的认定工作。与此同时,各高等院校也逐步成为贫困本科生补偿的主体,一系列举措逐渐形成。国家于2004年、2006年分别下发通知,强调各高等院校每学年需投入一定比例的经费到困难生的补偿工作中去。[7][8]其次,以各高校为主导的“绿色通道”制度也初步发挥作用,自2007年起,按照政策的指示,各地需切实部署好家庭贫困大学生的“绿色通道”事务。往后的每一学年,政府都要求各高校做好此项工作。此外,高校还与学生共同承担部分助学贷款的补偿和风险金。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详细规定贫困大学生若因经济原因未能按时偿还部分的贷款额,则该部分贷款由提出贷款申请的学校、贷款管理中心双方进行偿还。[9]2004年国家也以类似的方式要求各高校必须负担部分风险金额,且负担的部分也与该高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直接挂钩,这将高校和学生的利益与贷款风险捆绑在一起,使高校和家庭经济弱势本科生成为利益共同体。如上过程展示了高校在一步步承担更多的家庭经济弱势本科生补偿责任。这样高校就与政府、商业机构等主体共同构建起了多元补偿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