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寻租”

三、“寻租”

“寻租(Rent Seeking)”是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概念。租,指租金,也称经济租,指“一种资源所获得的超过其正常市场报酬的那部分收入”[19]。也就是指由于障碍、垄断、特权等因素妨碍了市场竞争的作用,从而使少数有特权者获得超额的收入。寻租即寻找机会而获得租金,不同的学派从不同的角度对寻租进行了定义,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寻租特指相关的利益主体为了追求自身收益的最大化而寻求由于制度、权力、组织设置形成的各种超额利润,造成社会浪费的行为。[20]这种寻租行为并没有提高生产效率,也没有降低社会成本,因此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加没有发挥积极作用。寻租活动是通过交易领域财富的人为转移,不改变社会财富总量的前提下的财富再分配,因此它并不增加任何实际的社会财富产出,却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现象。

对经济弱势本科生的经济补偿涉及当地民政部门的盖章证明,以及评定人员的主观行为,由于关键制度供给和制度刚性不足,使得经济补偿认定中存在租金,各利益主体相继追逐,势必会导致寻租行为的存在。绝大多数高校认定家庭贫困学生时都需要学生家庭所在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贫困证明,这就把生源地政府推向了家庭贫困本科生认定的前台,但是对某一个特定学生是否开具贫困证明,以及开具的贫困证明贫困程度如何,都与生源地相关机构的直接利益相关较少。一些学生或家长为了让贫困证明显得更“贫困”,就向县乡村三级政府中的有关办事人员施以贿赂。这样一方面,民政部门具有垄断权力,且不需要承担具体责任,办事个体却能获得额外收入;另一方面,学生可以通过较少的付出,而获得“贫困生”或“特困生”资格,从而获得远高于付出的政府经济补偿,这样就为寻租的两个方面主体提供了行动的动力。一般来说,家庭贫困本科生的认定,除了需要学生自己开具的三级政府证明,在高校的工作实施中,一般地,最终实际上是由辅导员来主导做出是否是家庭贫困本科生及其贫困程度如何的评定。辅导员原则上拥有最后的决定权,但是不论如何自由裁量,其自身利益似乎又不会受到损害,这就给寻租行为又一次提供了动力,学生因此可能采取各种手段来提供“租金”,以此来确保自身能够受到补偿。三级地方政府开具证明无力寻证,高校辅导员资助认定无追责,学生弄虚作假难查处惩戒,这样实践中就会出现寻租行为。[21]

无论是地方行政部门还是高校辅导员的寻租行为,都违背了经济弱势本科生经济补偿应该坚守的有效性、公平性以及教育性原则。寻租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浪费行为,其存在必然对正常工作的开展带来挑战。如何减少寻租行为是目前对经济弱势本科生进行补偿工作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经济弱势本科生经济补偿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搭便车”和“寻租”等问题之间存在相互因果关系,如“伪贫困生”搭便车成功就是由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致,信息不对称又会被利用来进行“寻租”,“寻租”的结果又可能是一种“搭便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