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差别公平原则
美国学者科尔曼和瑞典学者胡森提出,“教育公平”的标准包括“进入教育系统的机会均等”“进入不同教育渠道的机会均等”“教育成效均等”和“教育影响生活前景均等”。[2]经济弱势本科生的存在,实际上就是一种教育不公的表现,教育不公直接带来社会不公,不解决本科生贫困问题就不符合“有教无类”的教育公平原则。[3]政府施行对经济弱势本科生的经济补偿政策本意就在于保障高等教育公平。经济补偿政策满足了广大经济弱势家庭学子接受高等教育的迫切需要,不仅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更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经济弱势本科生经济补偿政策的公平性要体现在补偿起点、补偿过程以及补偿结果上。[4]做好对贫困本科生的认定工作是实现经济补偿公平的起点,也是先决条件。需要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公平竞争机制、严谨的考察制度,结合经济弱势学生的具体情况,保证认定的公平性。应明确补偿体系的方向性,对经济弱势本科生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并非是对非经济弱势本科生的不公平。在对经济弱势学生实施经济补偿的过程中,也应做到程序正义,这是补偿过程公平的体现。补偿结果公平主要体现在经济弱势本科生与非经济弱势本科生有同等的机会顺利完成学业,获得身心方面的应有成长。对高校贫困本科生的认定和补偿政策体系的制定、执行、监督、评价过程都应该体现公平原则,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5]
群体不同的教育对象、复杂的教育体系等使得教育公平往往是相对公平,是有差别的公平。[6]“公平”不意味着“绝对平等”,绝对平均的“一刀切”不等于公平,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弱势本科生都应该接受同等的补偿,经济补偿应该有针对经济弱势程度和学业努力程度不同而带来的差别。每个经济弱势学生的基本情况不同,他们存在个体情景的差异,也存在学业努力程度的不同,在“底线补偿”的基础上,差别对待才能体现真正的公平。“公平”也并不意味着对经济弱势本科生的补偿要使其经济上达到非经济弱势学生的水平,只是保证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获得身心应有发展,而不是提供特别丰富的物质条件使他们与非经济弱势本科生达到同等的生活水平。正确理解公平的具体内涵,切实保障经济补偿差别公平是高校实施经济补偿政策的重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