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政策的历史演变

一、补偿政策的历史演变

我国关于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发展研究成果颇丰。综合以往研究和相关材料,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家庭经济弱势本科生补偿政策经历了如下三个发展阶段。

(一)1949—1983年:“免费加人民助学金”模式

新中国成立后,各地政府在努力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的同时,也着手制定了一些对中高等学校资助的地方性和临时性政策,各地的政策制定和执行标准不一。经过1949年至1952年三年时间的调整与发展,当时的政务院在1952年颁布了《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通知决定从当年的下学期开始,全国的中高等学校一律免缴学费,并将当时实行的公费制更名为人民助学金。[42]该文件的颁布奠定了我国接下来三十多年的学生资助制度的基础。在1966—1976年这段特殊时期,在校学生依然享受人民助学金。政府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1977年出台了《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办法》的文件,依然按照“文革”前的发放办法和范围发给大学生人民助学金,该办法一直实施到1982年。

(二)1983—1994年:学生资助制度的改革阶段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各个行业和领域都在进行各种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与变化,教育行业也不例外。国家教委和财政部于1983年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是教育领域中大学生资助政策变革的象征,文件从当年秋天开学开始施行。主要内容有:开始实行人民奖学金制度,缩小助学金的发放范围,并提出将逐渐建立以奖学金为主、助学金为辅的资助方式。1980年上海开始试行收费走读制,走读学生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理,并且要交学杂费,毕业后不包工作分配。1983年以前,只有部分大学实行委托代培办法,“委培生”和“自费生”的出现,是从免费上大学走向缴费上大学的第一步。

国家教委和财政部于1986年颁布《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决定实行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取消之前的人民助学金制度,自新中国成立后开始实行的人民助学金完成其历史使命。紧接着198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方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确立了奖学金和贷学金在高校中的法律地位。1989年《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普通高校开启自费上学的时代。至此,“免费上大学”的历史时期正式结束。[43]

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家不再对高校收费进行全国性统一规定,而是将各地区的高校收费标准制定权下放到地方,由省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高校收费标准。在这个过程中,学费标准普遍提高。我国物价也开始迅速上涨,高校学生费用支出增加,加上高校收费标准的提高,高校里生活困难的学生数量增加,政府不得不制定各种资助办法。1993年,国家教委联合财政部门出台多项政策,要求对家庭经济贫困的大学生给予学费减免、组织勤工助学等补偿措施,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44]

(三)1994年至今:大学生资助体系的形成与完善

从1994年起,我国在部分高校开始实行“招生并轨”政策。1995和1996年,“并轨”的学校不断增加,到1997年全国所有高校实行并轨。在收费标准并轨与提高的同时,为了保证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大学生资助的方法与形式也更加丰富、系统,并在实践中不断进行完善。[45]

1994年颁布的《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要求各高校留出资金,成立专门用于资助贫困生进行勤工俭学的基金,切实开展好勤工助学工作。1995年《国家教委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施学费减免政策。1999年通过颁发《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我国尝试运用金融手段来资助高校贫困生,推行助学贷款的补偿政策。该政策试行一年后,在2000年即得到全面的推广实施。2002年,国家设立起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项以“国家”开头命名的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用来资助高校中品行优良、学习优异的贫困学生。2005年政府颁布了《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把国家奖学金改称国家助学奖学金,由助学金和奖学金两部分组成。该政策在2007年进行了改善,为优秀贫困生专门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不再要求一定是贫困生。国家分别于2006、2009、2011年对赴偏远地区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毕业生以及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制度。此外,还有师范生免费教育、“绿色通道”“特困补助”等补偿制度。至此,我国的大学生资助政策经历了由单一的“免费加人民助学金”到“奖”“贷”“助”“减”“免”“勤”等多种形式所组成的多元化资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