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获取由普惠趋向引入竞争元素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对所有本科生包括家庭经济弱势本科生实施整齐划一式、普惠性的补偿政策,主要模式是“免费上学+助学金”。这一模式的源头是1952年颁布的《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21]和《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工资及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22],直至1983年,实行了30余年。
然而,“大学生”身份普惠补偿模式在当时新形势下逐渐凸显出了弊端,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现实,特别是在本科生群体日益庞大,国家补偿资金有限的情境下,政府深刻地意识到了变革的必要性,尝试以更有效的补偿政策逐渐取代旧办法。1983年政府启动“人民助学金”“人民奖学金”共存的补偿模式,把部分资金用于奖励学业优秀本科生(包括家庭经济弱势本科生);普惠性的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明显松动则是以1986年国家发布《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院校人民助学金制度》为标志。1987年为了奖励本科生刻苦学习,激励其报考某些定向专业,鼓励本科生于毕业之际去往条件艰苦的地区从业,政府创设了“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23]这意味着我国对补偿对象的帮扶引入了竞争元素,有的补偿项目仅针对优秀大学生(包括优秀的家庭经济弱势本科生),不再是针对所有本科生。
在这之后,政策逐步把家庭经济弱势本科生从非贫困生中单列出来,从而逐渐走出基于“大学生”身份普惠的制度安排。1989年,政府开始设制立法,将“家庭经济弱势本科生”这一类特定对象从“所有本科生”群体中抽离出来,将补偿的受惠对象指向贫困本科生。1989年,国家有关政策指出:除师范生,其余学生均须缴纳学杂费、住宿费,若确属家庭困难,可适当减少学杂费用。[24]政府于1993年、1995年分别下发了资助贫困生的文件,文件均强调学校须依据学生家庭困难程度,结合考虑其在校表现,适当减免学杂费以支持其完成学业。[25][26]《高等教育法》也规定政府需接济位于少数民族区域学生、经济需救助的学生,以实现教育机会均等。[27]这些政策不再是传统的、所有本科生均可减免学杂费的制度安排,这表明补偿的对象群体在聚焦,补偿基于家庭实际经济状况发放,费用减免仅针对贫困生,从而进入了“家庭经济弱势本科生”身份普惠时期。
2000年前后,对“补偿对象”的限定得到进一步聚焦,有的补偿项目不仅要以“家庭经济弱势”为资助前提,更要求受资助贫困本科生须“品学兼优”,以此来激励这一群体努力学习,补偿获得引入了竞争元素。2000年,《关于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通知》指出受惠对象除了因家庭经济弱势导致其无法顺利完成学业外,还应是顺利考入国家或省级重点高校、品学兼优的学生,[28]以此增加了资助条件。同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我国开始施行“国家奖学金”制度,用来资助家庭经济弱势、品学兼优的学生。[29]国家奖学金的设立也正印证了政策转变的趋势,政府开始设立特定的补偿项目,其标准是“家庭经济弱势”和“品学兼优”。我国政府于2004年也明确表示要加大对符合上述双重条件学生的资助力度。[30]不难发现,对家庭经济弱势本科生的补偿更加强调了竞争性,这些政策性的补偿更倾向那些家庭经济弱势同时也德才兼备、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于2007年创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对此更有体现,创设励志奖学金的目的是对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弱势本科生予以最大力度的经济帮扶。[31]2012年有关新生入学及资助工作的文件再三强调要有效、公平地使用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名额,确保此类经济补偿资源真正用在亟待帮扶的对象身上。[32]所以,为了提高补偿资源的利用效率,政府在对家庭经济弱势本科生的补偿路径上经历了一个由身份普惠到引入竞争元素的发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