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政策的理论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提出了弱势补偿原则。20世纪90年代末,罗尔斯在其代表作《正义论》中强调:现实社会中存在不公平现象,为减少社会中存在的不公平,需要从现有的对弱势群体采取一视同仁的原则向补偿性原则进行转变,有区别地对待强势与弱势两大群体,能够更加有效地实现社会平等。[2]
舒尔茨和贝克尔(Gary S.Becker)提出的人力资本理论,认为人力资本形成过程中教育发挥了关键性作用,突出表现在其对国民经济发展力水平和社会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提升上。[3]该理论为世界各国投资教育以及资助在校大学生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布鲁斯·约翰斯通(Bruce Johnstone)教授认为高等教育将使多个主体受益,因而不应依靠政府单独来提供教育投入的所有成本,其他受益者也应负担部分投入,而学生贷款制度的实行使得学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寅吃卯粮”,同时“卯不断粮”。[4]
除此之外,瑞典著名学者胡森(Husen)在讨论贫困大学生资助工作时提出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理论。美国马丁·特罗(Martin Trow)教授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理论中强调了教育公平理念。著名的《科尔曼报告》(又名《关于教育机会平等》)倾向于对弱势学生强调机会均等。这些理论为补偿政策的实施提供了理论依据。[5]
国内学者在结合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对教育补偿做了详细的解读。张锦华就人力资本的外溢性认为,教育无论是作为一种私人性质的投资,还是从教育的受益主体来分析,都可能出现区域溢出效应,如此将会对贫困地区和家庭投资教育的积极性产生不利影响,若想达到教育和经济的平衡发展,必须对贫困地区和家庭实施政策性补偿。[6]
褚宏启等提出平等、差异和补偿应当作为教育资源分配的三大原则。平等原则包括受教育权平等和教育机会平等;差异原则主要是针对学生的不同兴趣和爱好,不断丰富多种教学资源,满足不同学生的教育需求;补偿原则强调的是对于学生经济能力的关注,在进行教育资源的分配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给予合理的补偿,这也是世界各国占主导地位的实现教育公平的措施。[7]
许丽英指出教育领域的补偿其主要含义是弥补损害和维持正义,教育补偿不仅要作为教育资源合理分配的一种观念和意识,更应成为一种基本准则。[8]
以上所述中外学者关于为家庭经济弱势学生提供补偿的相关理论,特别是补偿原则、成本分担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等理论为世界各国所接受,为家庭经济弱势本科生的补偿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具体到我国国情,无论是从社会公平、人力资本的角度,还是从教育公平的角度,政府和社会及时有效地做出对弱势群体的补偿不仅是一种道德责任,更是创建和谐社会的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