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哲学的自我意识理论
经历了自我意识的早期探索之后,哲学家们纷纷对自我意识问题提出了各自的看法,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是笛卡尔、康德、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的自我意识学说。[3]
(1)笛卡尔的自我意识论 笛卡尔(René Descartes)第一次以严格的哲学方法提出自我概念,并将自我置于哲学体系基石的重要位置上,这才引起了近代哲学家对自我问题孜孜不倦的研究,引出了一次又一次的哲学革命,自我之谜的探索步步深入。“我思故我在”是哲学史上一个著名的命题,这是笛卡尔的天才发现,他称之为“作为我所寻求的那种哲学的第一条原理”,[4]也是他提出自强概念的根据。从“我”的存在毋庸置疑,“我”这一概念就这样确证(为真)了。“我”就是与物质有分别的东西,即“我”不是物质,“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5]从“我在”的直接性和认识物质的间接性(可怀疑性)论证了物我有别的理由。进而,笛卡尔又指出“我”不是肉体,他把“我”推想为一个不依赖于身体而存在的“心灵实体”,即知、情、意的统一体,从而进一步论证自我的本质是思想。但是,心灵与身体又不是毫无关系的,而是相互关系着的。这里,笛卡尔设想了一种“心身交感论”,认为自我或心灵居住在身体里,通过头脑中的“松果腺”来进行对身体的控制以实现自我意志,并且也是通过松果腺来获得来自感觉器官的感觉以认识外界事物。这样,自我就变成了一个肉体机器中的幽灵。“心身交感”作用使“我”与身体相互影响,和谐共存。这个答案是二元论的,并不能令人满意。可是,笛卡尔的这个答案却又是有史以来人类对于“我”是什么问题的第一个系统性回答,也是对于自我概念(内涵)的第一个系统性表述,它具有着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历史意义。
笛卡尔不仅确立了自我概念的理论地位,首开了自我研究的先河,而且还是最先研究了自我意识的人。有关研究指出,笛卡尔的著作中至少两处明确出现过“自我意识”这个词(这是迄今所知的该词的最早出处)。笛卡尔把自我意识作为“自我”概念的重要规定性,指出“在我的心灵中没有什么不是我所意识的”,就是说,自我具有自明性,是自我意识着的存在。笛卡尔抓住了自我概念的本质,是对自我研究的一大重要贡献。笛卡尔把关于自我的知识视为第一重要的认识,认为对于外部世界的认识是从自我出发并通过自我而实现的。自我是认识活动的先决条件,更好地认识外部世界就必须先了解自我本身,必须注重自我意识。
(2)康德的自我意识论
康德(Immanuel Kant)是西方哲学史上继笛卡尔之后对“自我”高度重视和系统研究的哲学家,自我意识问题几乎包含于他的全部著作。康德认为,人的自我是认识活动的主体,自我具备先天的认识能力,能把外在的作用转化成为现象和知识,但外在作用物本身则是认识不到的“自在之物”或“物自体”,它不仅作为一种不明的原因而存在,自我心中的现象和知识虽然源于自在之物,却因为经过了自我先天能力的变换而不再相似于自在之物。
康德觉悟自我存在的思路也是独特的。他认为,作为“先验统觉”意义中的“先验的自我”是一种没有经验内容的深层存在,一种比经验的自我更深层次的形式主体。先验自我与经验自我的二分,揭示了自我存在的层次性,推进了人类对自我问题的理解。在概念上,主体不等于实体,自我不为实体并不妨碍它是一个主体。在认识和思维中也只是统觉的主体。这一思想直至今天仍然是有价值有意义的。康德关于“自我存在”方面的诸多论述,主要是申述他只把“自我”作为一种先验的思维主体来看待。在此“主体”中包含着诸多的意义,但都是思维逻辑方面的要求,这并不涉及主体本身或自我本体的具体知识。
在《实用人类学》一书的开头,康德就高度评价了人类自我意识,人类也因而高高地超越了盲目生存的动物界而坚定地向崇高的境界迈进。“人能够具有‘自我’观念, 这使人无限地提升到地球上一切其他有生命的存在物之上,因此,他是一个人”。[6]人类对“我”的觉悟不仅改变了说话的方式,而且也启开了人生的光明,使生命发生了质的升华。康德还敏锐地看到,人的自我意识的发生,也伴随着自爱、自私和个人主义的产生。关于“我自己的观念”的形成,康德认为,要意识到自己的观念,这种努力要么是注意,要么是对我在意识到我自己的那个观念的抽象。关于“自我”的性质,康德是从两个方面来看待的:一是,自我作为认识或思维的主体,从逻辑上应该是单纯而同一的主体,不能是多而变的东西;二是,单纯而同一的主体,不等于已经认识到自我本身具有单纯性和同一性,更不能由此确定它有永恒自存的实体性和常住性。关于自我的作用,康德也有许多论述,但主要是指其为自然立法和先验的统觉作用。“自我为自然立法”是康德哲学的突出思想和创新主旨。康德主张,不是人在自然界里去寻求和发现自然法则,而是人的自我或理智先天地为自然界颁布普遍法则,简言之,是自我为自然立法。关于自我的统觉作用,康德的“统觉”概念是指对杂多表象的“综合统一”作用,“先验统觉”也称“先验自我”,“先验自我”的综合统一是一切经验和知识所以可能的先在条件。“一切不同的经验性意识都必须被联结在一个唯一的自我意识中”。[7]可见“自我”在康德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大。
(3)胡塞尔的自我意识论
胡塞尔(Edmund Gustav Albrecht Husserl)在自我意识方面,也有着独特的立场和观点。在他看来,现象学的世界是一个由先验自我的意向行为所构成的主观意义世界,即一个唯我论的世界。但现象学必须走出唯我论的困境,进入人际世界。为此,胡塞尔在其后期研究中又以类比思想和移情作用的途径构成并承认了他人自我的存在,说世界不是单个先验自我的意识活动的对象,而是众多自我共同体的意向活动构成了我们的世界。
总体而言,胡塞尔的现象学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其中的自我概念也随之变更与发展,他先后论述了人的多种自我,成为其现象学的重要概念。一是经验自我。在1900年前后以《逻辑研究》为代表的现象学思想形成阶段,胡塞尔也是与许多其他近现代哲学家一样,承认心身一体的经验自我的存在地位,此“经验自我”也就是一个具体的现实个人,一个普通的经验对象。二是现象学自我。“现象学的自我”是通过现象学的还原,从经验自我中祛除了物质身体、心灵实体之后所剩余的一个意识现象域或心理经验联合体,或一个心理现象的总体。现象学自我是胡塞尔的现象学发展出的一个的自我概念,它虽然与传统意义的经验自我有一定的联系或纠葛,但它以明证性的特征而具有了确切的身份,对于我们当今理解经验自我或心理自我是有益助的(我们现在所说的心理的自我并非心灵实体而是现象学自我——心理意识现象的总体)。三是纯粹自我。按照胡塞尔自己的解释,是指作为先验现象学家所具有的自我,不是心灵,而是先天的纯粹的自我,所以又可以称为“先验的自我”。用他自己的话来说,这样一个自我,不再是现象,不是经验活动、思想活动等的意向对象。“先验还原把我与我的纯粹的活生生的意识体验以及建立在它的现实性和可能性基础上的统一体联系在一起。显而易见的是,那样一种统一体与自我不可分割,因此属于自我这个有机整体的一个内在环节”。[8]也就是说,“纯粹自我”不是直接的经验内容(在经验现象中不能看见纯粹自我的影迹),而是通过先验还原方法揭示出来的纯意识因素,胡塞尔则称之为纯粹意识中(与意识内容相对)的自我极。四是人格自我。人格自我也称单子自我,是包括了一切现实的和潜在的意向生活的总体,是纯粹自我与其习性及其世界的综合统一体。人格自我由纯粹自我的生活积淀而成,在内容上它包括自我本身(即纯粹自我)、自我的现时状态和自我的前所予(已经拥有的东西)。纯粹自我在其生命历程中因每一意向行为或意识活动及其所构成的一切意向对象都会在“自我极”留下痕迹,并作为“习性”与“信念”而“积淀”下来,构成了一个内涵丰富的人格自我或单子自我。在胡塞尔哲学研究的后期,其现象学已由静态的本质描述转入动态的分析、导向发生学研究,胡塞尔所论的自我就是人格自我。
在上述四个基本自我基础之上,胡塞尔又论述了人类自我、主观自我、客观自我和他人自我。首先,胡塞尔论述了先验自我与人类的自我的关系问题。“人类的自我”,又称为“心理—物理的我”,实际是指人格自我,因为它是在世界中存在的,并且是先验自我构造的自我(因而也是自然实体性的经验自我)。人通过对客观存在而凸现出纯粹自我,通过纯粹自我的构造活动并结合世界化的自身统觉而形成人格自我。人格自我因而也有了“世界化的自身统觉”的意义。其次,胡塞尔还论述了主观的我与客观自我的关系问题。前者是自我的生命活动,如体验和反思等,后者则是指自我及其经验是在世界中存在的,并且又成为自我反思的对象这一事实。实际上,胡塞尔是在论述一种自我意识的过程或方法,指出自我如何通过主观活动发现自身的客观存在,并明确指出这种自我把握的主观活动是反思。此外,胡塞尔的自我学说中也包括有他人自我的存在。因为现象学要超出唯我论的圈子就必须承认他人、他心和他我的存在。我的自我就与众多的“他我”一起构成了一个“单子共同体”,形成一种“交互主体性”。这一理论很有创意,可以帮助我们解读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
(4)海德格尔的自我意识论
存在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把“观看、领会、理解、选择”等活动称为“发问活动”,认为这些发问活动是我们自己这种“所是的存在者”即“在”的具体方式,并且在领会、理解等“发问”的存在中,使我们自己“透彻可见”。于是,海德格尔选用了一个特定术语“此在”(being-there)专门指称“人”这种特殊的在者,强调“此在”具有一种“在”的优先地位,作为探究“在的意义”问题的出发点。“人成为那种存在者, 一切存在者以其存在方式和真理方式把自身建立在这种存在者之上。人成为存在者本身关系的中心”。[9]“此在”所指的东西是“我们自己向来所是的在者”,“此在”之在“总是我的在”,具有“向我归属”的性质。他主张“不应该从编造出来的灵魂、人格、我(ego)概念来领会人自身, 事实的“此在”在自我领会中活动于其日常生存中”。[10]因此,”此在”实质上是自我的别名。但是,“此在”又不是传统意义的现成的在者或主体,而是此时此地的“我在”。
海德格尔认为“此在”不仅在而且知道自己在,他把对“在”的领悟本身作为“此在”的“在”的规定。海德格尔第一次从本体论意义上突出“我在”的自知性,把自我的“在”与“知”联系并统一起来。这是具有重要理论意义的海德格尔的“在世”理论,强调“此在”与世界的统一性,反对以主客对立的方式来看待二者的关系,这实质上也就是反对以主客体模式来看待心理意识现象,主张一种心我同一的意识结构观——心理意识现象是自我或“此在”的存在状态,即自我融于现象之中而非并对立的主客二物。这是有重大理论意义的思想,将导向一种看待“我在”的全新方式。海德格尔把情绪提高到“知、情、意”之首,强调情绪体验在自我意识中的首要作用。认为情绪是“此在”存在的最源始最本己的方式,这在某种意义上弥补了理性主义和意志主义的片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