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的主体理论

一、公共管理的主体理论

1.公共管理主体概念及公共组织

任何管理活动都有主体。所谓主体,在哲学上是指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在法学上是指具有独立意志可以独立行动并独立承担责任的人,在公共管理学中则指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共组织和个人

公共管理主体是指在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行使公共权力,进行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共组织和个人。即公共管理中的主体包括公共组织和从事公益活动的个人。[96]本节仅讨论公共管理中的公共组织。

公共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其价值取向,以协调公共利益关系、提供公共服务、管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为基本职能的组织。它是人们为了实现社会公共目标,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按照一定法律程序而建立起来的组织实体。美国学者菲利普·科特勒(Philip Kotler)从社会经济的角度将社会组织划分为三大部门:第一部门是企业;第二部门是政府;第三部门是非营利性组织。其中,企业以追求利润与获得(创造)财富为主要目的;政府是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机关;非营利性组织是热心公益与服务社会的非政府组织。由此可见,公共组织包括政府组织和非政府公共组织,它一般具有或需具备公共性、社会性、合法性、服务性、非营利性及公开性特征,否则就不称其为公共组织。

公共组织的构成包括以下5个要素:①组织目标,其组建的目的是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协调公共利益关系;②机构设置与组织人员,涉及组织内部的分工;③权责划分,包括组织中各部门、层次、成员之间若干从属、并列等相互关系的确认;④规章制度,须有以书面文件等形式制订规章制度以规范组织内部事务;⑤物质因素,这是组织赖以存在的必要物质条件。

了解公共组织的特征和构成要素,有助于辨识和培育各类公共组织。

2.政府是公共管理的核心主体

政府是指通过政治程序建立的,在特定区域内行使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实体。广义的政府则指国家政权机关的总和,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即从国务院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下属的市、地、县、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和国家司法机关、军事机构及公共企业等。狭义的政府部门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即根据宪法和法律组建的行使行政权力、执行行政职能、推行政务、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组织机构;[97]本书涉及的政府概念属狭义的政府。

政府具有政治性、公共性、强制性和系统性的特征。其基本特点是:政府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政府组织从事公共管理的手段是行政权力;政府组织有权支配和运用公共资源;政府组织提供的产品是公共物品;政府组织行为的价值取向是公共利益。

政府的职能从性质上可分为统治、管理和服务职能;从运行过程可分为决策、组织、协调和控制等职能。政府制约着公共管理活动的基本范围、性质和方向;决定着整个公共管理体制及其运行;直接或间接地对其他公共管理主体实施管理。

政府通常通过以下4种工具实现职能管理:①供应,政府通过财政预算提供商品与服务;②补助金,政府通过资助某些公司或者组织以生产政府所需的商品或服务,这实际上是供应的另一种方式;③生产,政府出于市场销售的目的生产商品和服务;④管制,政府运用国家的强制性权力许可或禁止某些活动。[98]

可见,政府的构架和职能决定了政府是公共管理的核心主体。当前,由于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渡期,还要特别强化政府在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产业政策、公共投资等多方面的政府职能。

另一方面,政府的职能具有动态性,是随时代的变迁而改变的。经济社会的发展转型,导致公共领域内需要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公共事务越来越多,政府行政部门在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硬行政手段、全方位直接微观管理等运作模式,造成部门林立、条块分割、缺乏责任及行政效率低下,无法达到专业协作并形成统一市场,其弊端日渐明显。为此,201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进一步“完善政府的经济协调、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我国政府行政部门职能由“划桨”转为“掌舵”,开始实施由全面转向适度、由微观转向宏观、由直接转向间接、由管制转向服务、由人治转向法治的行政改革,并积极培育非政府公共组织主体。这也代表了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特别地,由于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分离,使得政府的服务职能越加重要。政府行政部门可利用其具有的独特优势为社会提供更为有效的服务。或者说,为社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包括为非政府公共组织主体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已成为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

3.非政府公共组织是公共管理的新兴主体

有关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定义一直未有定论。编者倾向丁美东等所提出的排他式定义。即非政府公共组织是既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也不是私人企业,并以服务社会为宗旨的社会组织的统称。[99]非政府公共组织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不掌握行政权力。在我国,这类组织包括各类公共事业组织、各级政府兴办的公益性组织、政府授权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以及社会自治组织。[100]

非政府公共组织具有相对独立性、志愿公益性以及非营利性3个基本特征。这里的相对独立性,一是指非政府公共组织必须是正式的法人组织,具有法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并开展经常性活动;二是非政府公共组织有相对独立的治理结构,不受制于政府,也不受制于私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但并不意味着不接受政府的指导、委托与支持。恰恰相反,非政府公共组织应与政府行政部门建立起一种相互信任与监督、相向而行的关系,因为,两者都是以实现服务社会公众、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为宗旨的。

现代社会的多元化导致了公共需求的多元化,这使得政府的公共服务很难对此做出及时、恰当的反应,不能满足这些数目巨大、种类繁多的公共需求。而非政府公共组织恰好体现了社会多元化价值,并能有效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总体来说,非政府公共组织对于推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在那些企业与政府都做不到、做不好或不便做的领域发挥其应有功能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在社会服务、社会沟通、社会评价、社会调节、社会协调代理和倡导社会文明等方面为政府提供了积极的、有益的补充。[101]随着社会的发展,非政府公共组织作为公共管理体系中的新兴主体,在社会公共管理中将越加显现出活力。而社会公共管理的主体也将由政府单一主体过渡为多元化主体。

但是,由于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历程较短,非政府组织发展还存在过多依赖和受制于政府,独立性不强;资金、人才等基本条件缺乏;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公众对非政府组织的认同度不高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健全非政府公共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