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及方法(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

十一、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及方法(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32]

我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质量评估(也即专业认证)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负责实施。根据该委员会章程,该委员会“是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的专门机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建和管理,同时接受中国建筑学会的业务指导,并与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协调工作”。“评估委员会成员一般为29~31人,其中国家建设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1人,中国建筑学会1人,建筑教育专家约14名和资深建筑师约14人”。[33]

1.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标准

建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针对基本要求、专业教育质量、专业教育过程和专业教学条件等4 方面进行评价(见表7-22)。

表7-22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标准[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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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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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还对该标准(指标体系)的内容做了进一步细化。例如,对“专业教育质量”一级指标,评估委员会指出,该指标是建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必须达到的专业基本要求,包括建筑设计、设计方法以及研究方法3个二级指标,并用“掌握”和“能够”两个词来分别确定硕士研究生在毕业答辩前必须达到的水平。“掌握”指对该领域专业知识有较全面、深入的认识,能对之进行阐述和运用;“能够”指能把所学的专业知识用于分析和解决问题,并具有创造性。又如,对三级指标“4.3建筑设计实践”的内容,具体表述为:“能够对实际项目进行从城市设计到建筑设计等方面的研究;能够从事一定规模实际工程的建筑初步设计工作;了解组织与协调各工种实现建筑设计的过程。”而对“4.4 建筑师执业能力”的具体表述为:“掌握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以及从工程立项到设计、施工全过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能够进行建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35]

2.评估程序及方法[36]

建筑学专业学位专业评估程序如图7-14所示。

(1)提出申请

在评估委员会发布评估报告后,申请学校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①学校概况和院系简史;②院系组织状况;③师资状况及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情况;④培养方案和教学情况;⑤教学空间与设施;⑥经费条件。

(2)审核申请

评估委员会收到申请评估学校的报告后,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做出审核决定:①受理申请。申请学校进入自评和自评报告撰写阶段。②拒绝受理。申请评估学校尚不具备评估的基本条件,评估委员会可拒绝受理申请,并告知学校拒绝受理的理由。

在审核过程中,评估委员会有权要求申请评估学校对某些问题做出答复或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或派视察人员进行实地审核。申请评估学校应密切配合评估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3)形成自评报告

撰写自评报告是自评阶段的重要工作。自评是申请单位对自身的硕士研究生培养状况、培养质量的自我检查,主要检查培养计划是否达到《评估标准》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是否采取了充分措施,以保证培养计划的实施,教学成果达到评估标准要求。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在《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程序与方法》中,要求“自评报告的产生应该自始至终体现客观性、真实性的原则,有关院系应该组织包括硕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和其他工作人员参与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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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14 建筑学专业学位专业评估程序[37]

自评报告分为8个部分:①前言;②硕士研究生培养指导思想、目标与特色;③院系背景;④培养方案及授予硕士学位情况;⑤科研、实践及交流活动;⑥对上届视察小组报告的回复及上次评估以来的变化与发展(首次申请评估无此项);⑦自我评价;⑧附录。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还进一步明确了上述各项的内涵并提出了更为具体细化的、可考核的自评要求。

例如,在自评报告的“培养方案及授予硕士学位情况”部分,要求:

①能够真实反映院系或所在高等学校能为建筑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提供的公共课程及人文学科方面的选修课程情况。

②建筑学专业培养计划,应包括开设的学位课程、选修课程,学分以及任课教师的情况,学位论文或设计的要求,以及指导教师的情况。

③课程安排情况。着重说明课程安排能否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并满足《评估标准》的要求。对照《评估标准》的各项条目,学校应分别提供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成果以示证实。

④课程建设情况。学位课程及主要选修课的设置及其内容,包括特色课程的情况、师资配备、经费来源、教材建设、教学资料积累,并提供有关教学效果的充分证据。

⑤教学管理水平。报告应陈述有关教学管理的情况,如各类教学文件的归档制度、学籍管理制度、保证培养方案实施的措施及执行情况的说明;报告中所涉及的教学文件、文献资料、规章制度及学生学习成果应做到有案可查,以备视察小组调阅核查。

⑥授予硕士学位情况。包括学位获得者本科专业情况,并列出本科非建筑学专业毕业的研究生名单。

(4)审阅自评报告

被受理申请评估学校向评估委员会提交自评报告后,评估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对自评报告做出评价,鉴定培养方案满足《评估标准》的程度。评估委员会审阅自评报告后,可产生下面3种结论:

①通过自评报告,并组织、派遣视察小组进校实地视察。

②基本通过自评报告,对自评报告中少量不明确或欠缺的部分要求申请评估学校进一步提供说明、证据或材料,根据补充后的情况再决定是否派遣视察小组。

③不通过自评报告,评估工作终止,申请评估学校在两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5)现场视察

现场视察考核工作由评估委员会派出的临时工作机构视察小组负责实施。视察小组成员由评估委员会聘请。视察小组由3~5人组成,组长由评估委员会委员出任,组成人员为具有高级职称的建筑师和高等院校的教授。其任务是根据评估委员会要求实地视察申请评估学校硕士研究生的教育情况,写出视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建议,交评估委员会审议。

视察工作程序为:

①与建筑学一级学科硕士点所在院系负责人商定视察计划。

②会晤主管校长及有关院系负责人。

③了解院系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

④审阅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研究型设计或论文),必要时辅以其他考核办法。

⑤听取硕士研究生对教学的意见。

⑥与导师和任课教师会晤。

⑦了解毕业硕士生情况。

⑧与校和院系负责人交换视察印象。

视察工作重点包括:

①了解院系对建筑学专业的评价以及检查课程效果的能力。

②院系对各门课程的规定和要求是否有依据,规定是否清晰,是否被师生理解,教、学、研是否有效。

③学位课程的深度、广度以及课程体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通过对学生作业、考试、设计、论文等的考查,了解其对所学课程的掌握情况。

④培养硕士生技能和理解能力的程度[掌握建筑设计方法和理论,并能运用于实际工程设计或研究中;具有从事中等复杂程度实际工程的建筑设计能力;掌握职业实践和工程设计的有关知识;掌握并运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设计、资料综合研究等工作;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应用研究或工程设计方面)的能力]。

⑤教学设施及经费的现状及其利用情况。

⑥师资队伍建设的有关情况。

视察小组在视察工作结束后即写出视察报告并呈交评估委员会。视察报告包括评估视察概况、评估视察意见以及评估结论建议(评估结论建议以保密方式提交评估委员会)。视察小组离校前,向学校和院系领导通报视察报告的主要内容(评估结论建议除外),听取校方的意见。

(6)形成评估结论

在进校视察工作结束后,评估委员会以全体会议方式审议申请学校的自评报告和视察小组的视察报告,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分为:

①评估通过:评估合格的资格有效期为6年。

②评估基本通过:评估合格的资格有效期为有条件6年。

③评估未通过:评估未通过的学校在两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评估委员会将评估结论通知申请评估学校,并呈报国家教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有关新闻媒介上公布评估结果。凡通过建筑学专业硕士评估的学校,可按相关规定通过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申请将建筑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调整为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3.评估通过状态的保持

①资格有效期为6年的建筑学专业,应经常总结取得的成绩、经验,以及尚待改进的问题。资格有效期期满应重新申请评估。为保证专业教育的水准和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中期进行一次监督性视察。教学质量督察员由2名专家组成,其中1名为院校教授、1名为资深建筑师。教学质量督察员入校督察时间一般为1 天,督察结束后给出评价意见,以督促学校不断保持和提高教育质量。

②资格有效期为有条件6年的学校,在第四年需要接受中期检查。在中期检查年度的1月15日以前,向评估委员会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报告需对上次视察报告的意见做出全面的回复,对3年来的改进和发展变化做出自评。评估委员会将派出检查组(3~4人,其中至少2人为上次视察组的成员)进行中期检查,形成中期检查报告提交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保持资格。资格有效期满应重新申请评估。


[1]此节内容由天津大学研究生院提供,编者略有改动。

[2]引自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官网。

[3]本节内容由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院提供,编者略有改动。

[4]该节内容主要由重庆大学研究生院提供,主要撰稿人为张云怀、向诚、王东红。

[5]本部分内容由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提供,主要撰稿人为李燕。

[6]西南政法大学官网。

[7]王跃.法律硕士培养机制改革的新探索: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特色培养方案为例[J].青年与社会,2013(19):64-65.

[8]任惠华,罗佳.论研究生专业实习新型模式及评价体系的构建:以侦查学专业研究生实习为例[C]//牟延林.深化改革提高质量:重庆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论文选.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4.

[9]本部分内容由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院提供,主要撰稿人为陈地龙。

[10]陈地龙.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认证衔接的探索[J].管理观察,2013(31):41-44.

[11]本部分内容选自2012年重庆市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临床能力考核指标体系的构建与实施》研究报告(项目主持人:胡伟力)。

[12]侯延斌,刘尚静,尹定洪,等.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J].重庆医学,2017,46(23):3303-3305.

[13]本部分内容摘自程平承担的2019年重庆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重点项目“‘互联网+会计’MPAcc教育综合改革研究与应用示范”,由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院提供。

[14]程平,王文怡.基于AGIL的“互联网+会计”MPAcc人才培养改革:以重庆理工大学为例[J].财会月刊,2018(14):29-35.

[15]此部分内容摘自程平、陶思颖发表在《财会月刊》2018年第22期的“基于ADDIE的‘互联网+会计’MPAcc财务共享课程教学设计——以重庆理工大学为例”一文。

[16]本部分内容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院提供。

[17]本部分内容由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处提供,编者略有修改。

[18]本部分内容源自柴毅承担的2011年重庆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重大项目《控制工程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体系建设》,由重庆大学自动化学院提供。

[19]本部分选自重庆工商大学章新蓉承担的重庆市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基于在线博弈系统会计学研究生教学改革创新与实践探索》研究报告(2019),由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院提供。

[20]章新蓉,顾飞.开放式会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与实践研究[J].会计之友,2012(36):117-119.

[21]本部分内容选自陆林承担的2013年重庆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项目“全日制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实践能力培养体系研究”,由西南大学研究生院提供。

[22]此部分内容由深圳大学生物医学工程学院提供,由叶继伦撰写。

[23]本部分内容源自郭晓乐主持的重庆市研究生教育改革项目“石油与天然气工程学科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体系研究及应用”研究报告,由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处提供。

[24]郭晓乐,苏堪华,严文德,等.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校外实践保障机制和评价体系研究与实践:以重庆科技学院石油与天然气工程学科为例[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102-104.

[25]本部分内容主要选自全国工程专业学位教指委2009年重大研究课题职业资格认证研究组撰写的《国内外工程师职业资格认证调研与实证研究》结题报告。

[26]赵黎明,赵冬梅.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与高级设备监理师资格对接的探索与实践:以华北电力大学为例[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6(11):51-55.

[27]王冠华,高艳玲,孙宁.工程硕士教育与高级设备监理师资格对接认证工作的实践及思考[J].设备监理,2017(4):20-24.

[28]赵黎明,赵冬梅.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与高级设备监理师资格对接的探索与实践:以华北电力大学为例[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6(11):51-55.

[29]同①。

[30]本部分内容由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提供。

[31]四川外国语大学翻译学院网站(为统一编排格式,内容有所删减,序号有所调整)。

[32]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文件(2018年版·总第六版)[EB/OL].(2018-06-22)[2020-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3]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章程。

[34]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标准。

[35]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标准。

[36]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程序与方法。

[37]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程序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