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及澳大利亚高校质量保障体系

四、日本及澳大利亚高校质量保障体系

1.日本高校质量保障体系

日本高校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经历了政府主导、大学自我评价为主,再到大学内部自我评价与外部第三方评价相结合,形成以自我评价为基础、第三方评价为核心的多元化评价体系的发展过程。[49]也有研究认为,日本现代大学评价制度发展历程是从期望大学自我评价到强制大学自我评价,从强调大学自我评价到强调大学的外部评价。[50]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较长一段时间,日本的大学评价制度主要由政府实施的对新设大学的设置认可和由民间评价组织对大学设置后的一些不定期质量核查构成。1956年,日本文部省依据日本《学校教育法》颁布《大学设置基准》,将设置大学所涉及的财产、校园与校舍面积、体育馆等设施、教师人数、学生定编、图书馆藏书册数等作为大学必须具备的物力与人力条件,同时对设置的学部与学科名称、教育课程、授予的学位名称也做了严格的规定,满足这些条件是设置大学的必需前提。[51]而质量鉴定则依照美国大学协会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大学基准协会,从1952年起依据《大学设置基准》对会员大学开展合格鉴定。与此同时,该协会为了维持、提高大学教育的质量,要求大学进行自我评估,从而推进大学自身进行改革。这时日本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内部趋向的、分权的,依据不同的大学而有所变化。[52]

虽然有《大学设置基准》作为质量保障依据,但日本政府在设置通过后缺乏对大学制度性的评价与监督,因此,其教育质量并没有得到有效监控。在大学自我规范方面,尽管日本高教界1947年仿照美国高校认证模式成立了非官方性质的大学基准协会来评价会员大学的教育质量,但效果并不理想。[53]20世纪90年代之后,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大学评价作为提高大学教育和研究质量的一种重要手段,开始成为一个重大课题受到各界的重视,开启了日本大学所谓的“评价时代”,以“准政府机构的认证评价制度”为其特色,形成了独特的双轨制高等教育质量评价与监控体系,即由高校内部的自我评价和外界第三方机构对高校的评价与监控相结合的制度。

首先,日本政府明确高校必须对其教育研究活动等状况实行自我评价。1991年以后,日本政府将自我评价列为大学应该履行的义务。《大学设置基准》第2 条第1 款规定,大学为了提高教育研究水平,达成该大学的目的和社会使命,该大学必须在教育研究活动状况等方面努力实施自我检查与评价。与此同时,随着大学评价与大学学位授予的发展促使日本政府开始综合考虑建立一个系统的日本大学质量保障体系,并认为外部评估非常必要。1999年再次修改的《大学设置基准》规定:大学自我检查与评价的结果,必须经过本大学以外的人士验证(即第三方评估),其结果必须公示。这从法律上规定了大学必须开展自我评估和接受外部评估。[54]2000年,在已有的日本学位授予机构(National Institution for Academic Degrees,NIAD)基础之上重组成立了日本大学评价与全国学位授予机构(National Institution for Academic Degrees and University Evaluation,NIAD-UE)。该机构是根据日本《独立行政机构通则》及《国家大学评价与学位授予机构法》而成立的,是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主要功能一是学位授予管理,二是从事大学评价。大学评价则主要开展认证类评价和对国立大学的教育、科研的评价。大学、初级学院、技术学院的整体条件、教育与科研、组织管理、设施与设备评价每7年进行一次。对于专科性院校如法学院等也必须根据院校的发展目标每5年进行一次评价。NIAD-UE 现设有大学认证委员会、国立大学教育与科研评价委员会、法学院认证委员会以及高等职业院校认证委员会等4个评估认证委员会。其中大学认证委员会专门评价大学的教育与科研整体条件,成员30人左右,一般由大学校长、教授以及社会、经济、文化领域的资深人士组成。国立大学教育与科研评价委员会则根据国立大学集体评价委员会的要求,专门评价国立大学及其研究所的教育与科研整体条件。其成员有30人左右,由大学校长、教授、研究所长以及社会、经济、文化领域的资深人士组成。法学院认证委员会专门评价法学院的教育与科研整体条件。成员也有30人左右,由法学界知名人士、法官以及社会、经济、文化领域的资深人士组成。[55]日本文部科学省运用NIAD-UE 质量评估的结果来决定财政资源在国立大学间的分配,使新的评估制度变得更具有等级性。日本的研究生质量保障也逐步形成由政府、社会中介机构、协会组织、高校所构成的多元混合型的模式。此外,日本专业学位的设置从2003年开始得以迅速发展。主要原因是专业设置比较灵活,过程也相对比较简单。由具有设置资格的学校提交设置提案上报文部科学省,由文部科学省组织专家组(大学法人审议委员会等其他相关人员)评审,上报文部科学大臣同意通过即可设立。

2.澳大利亚高校质量保障体系

20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建立了全国性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框架(表3-4),该框架由学历资格框架(Australian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AQF)、大学、联邦、州政府及澳大利亚大学质量保障署(Australian Universities Quality Agency,AUQA)等5 部分构成。其中,对大学而言最主要的是学校内部的自我约束和澳大利亚大学质量保障署(AUQA)的质量审查。

表3-4 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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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QA是监控、评估和报告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独立的国家质量保证机构,其设立的目的是确保高等教育体系的可说明性和国际信誉。该机构设有一个由12名成员组成的指导委员会。其中5名由高等教育院校首席执行官指定,6名由教育部部长提名(联邦教育部部长和州教育部部长各提名3人),还有1名首席执行官(起初由联邦教育部部长提名,以后要经选举产生)。AUQA的主要职责是对高等院校每隔5年进行一次质量评估审核;定期向政府提交高校有关办学质量的评估报告以及向社会公布有关审核报告;跟踪检查高等教育及科研质量;根据审核程序获得的信息,公布澳大利亚高等教育系统及其质量保证程序的有关标准和国际标准及其认证指标,并协商修订大学质量标准;跟踪世界水准,关注澳大利亚大学在世界上的排名位置,并收集有关数据和信息。从2001年起,AUQA代表社会公众对大学质量进行评估,每年审核6所,5年轮转一次,每次评估时间为3个月。AUQA评估审核的具体实施步骤为:被审计大学进行自我评估;AUQA组织专家审核自评报告,进行初步评议;专家到学校访谈相关的学校人员,审核大学自评报告的真实性;专家组起草审计报告并与大学交换意见;审计报告书面通知被审计的大学,并向全社会公布审计报告;大学根据审计报告提出整改计划并报AUQA,同时AUQA跟踪大学整改情况(一般3~4个月);在互联网上公布大学整改进展情况。

2002—2007年,AQUA完成了对澳大利亚所有大学的首轮审核。AUQA的第一个周期的大学质量审核结果表明内部质量保证过程一般都是有效的,同时强调必须改善某些地方,例如:海外项目的质量;支持研究生;处理剽窃;加强机构治理;通过学术委员会确保控制课程学术水平;学生的经验和海外学生英语的语言技能等方面。2007年,AQUA通过抽样方式启动了第二轮审核,重点关注大学教学质量和教学结果,同时对高等教育机构在满足社会外部需求方面的满意度进行评价。[56]

澳大利亚大学分为具有自我认可权的大学和无自主审核权的院校。高等教育的质量保证形成外部保证和内部保证两种机制。外部保证主要由认可和质量保证检查组成。一些大学对高级学位和荣誉学位采取外部评审的方式,某些专业课程的设置必须由专业组织来认可,如医学、法律、会计、工程、建筑等。在分配研究基金时,采取同行评价的方式以确定基金的分配。澳大利亚副校长委员会多年来经常组织一些学科评估和采取一些措施以帮助其成员解决质量问题。联邦政府对高等教育进行宏观管理和监控,如要求所有参与“三年财政计划”的大学必须提交一份质量保证和提高计划,在计划中必须详细制订出教学、科研、社区服务、管理等领域所要达到的目标和拟采取的措施,以及成果的详细考核指标。澳大利亚高等教育委员会仔细审核该计划,并有权决定政府对每所大学的资助幅度。[57]

大学的内部保证机制主要由大学内部的学术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的要求有:大学内部要有对新课程和研究项目的评价和定期审查;要有对各院、系、所和研究中心的审查;有学生对教学的评估;高级学位和荣誉学位论文要有校外督察员审查;要对毕业生和雇主进行调查,以了解毕业生的满意率及在应聘时是否掌握了所需要的知识技能,以及毕业生在工作中的适应性;大学在管理和资金分配上要有考查指标,要有改进教学的计划及对教学优异者特殊奖励。

澳大利亚的大学自己有权开设课程(需在相关专业认证),并对自己授予的学位的质量和标准负有主要责任。主要的内部质量保证程序包括:新的课程和研究单元审批,对课程和单元进行定期审查;对各部门、院系和研究中心的内部审查,学生评价教学;研究论文的外审;对学生进行课程满意度调查,雇主对毕业生的工作能力的反馈调查;与其他大学相互比较,调整自己的标准。

严格评估学生的成绩这一程序是保障学术的最重要标准。澳大利亚的大学每门课程一般都有完善的预期学习成果报表,但预期的成绩很难详细地描述。多数大学,至少在形式上,不再使用规范的等级分布。本科和研究生课程的水平评估通常是综合了内部与外部考官的评价。

金帷等认为澳大利亚质量保障机制有以下3个特点:[58]

①坚持质量保障的内外结合。赋予院校在质量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在充分发挥高校在提高办学质量中的主动性和创新性基础上,加强外部质量保障。

②重视大学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澳大利亚的大学普遍有一套与外部审核以及大学关键绩效指标一致的评价体系和程序,大学内部逐渐形成了包括规划、实施、审核、改进/策略、部署、结果及改进等环节在内的自身“质量循环”,且大学向AUQA提交的质量保障计划也被纳入大学整体的发展规划与整改措施中。

③坚持质量保障标准化与多样性统一原则。在该质量保障框架中,质量标准是一种基础性的标准,它并不否定大学自身特色。外部质量评价主要考察大学是否达到了自己确定的目标,是否为实现目标设计了可行、可操作和具有前瞻性的策略,因此它能够保证大学在自身质量基础上持续改进,避免了一刀切式的质量评估与排名。

随着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规模的进一步发展,政府感到需要一个相对统一的高等教育质量标准框架来保障高等教育质量。为此,2010—2011年,澳大利亚政府设立了高等教育质量和标准署(Tertiary Education Quality and Standards Agency,TEQSA),接替原有的AUQA。TEQSA是一个全新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国家实体,是一个独立的、不受干扰的非营利性第三方中介评价机构,独立于政府、高校和商业,为本科学位和研究生学位提供质量保障。与此同时,澳大利亚于2011年年底颁布了《2011年高等教育质量和标准署法案》,将高等教育质量标准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并依法制订了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质量标准框架》。该框架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高等教育标准,包括高等学校标准、学历资格标准、教学标准、信息标准、研究标准五大标准。这些标准是澳大利亚高等教育的最低要求。第二部分为高等教育提供者的标准。这些标准使得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提供者可以根据某些特征进行分类,以及提供者是否负责对其提供的课程进行自我认证。[59]该框架为TEQSA提供了监管依据,有助于在高等教育规模增长的现实状况下确保高等教育质量,同时也有助于确保大学的多样性与独立性。[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