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有机衔接(基于政府层面)

二、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有机衔接(基于政府层面)

普通学历教育(学历文凭)与职业教育(职业资格),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体系的两大支柱。《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随着社会发展,用人单位对各类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既需要有相应的文化理论知识水平,又需要具备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因此,我国人力资源开发两大体系相互衔接与沟通已是大势所趋。

教育部、财政部、发改委三部委下发的《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指出:“要大力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有机衔接。”根据国家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定位要求,专业学位的主要特点是学位获得者具备了特定社会职业所要求的专业能力和素养,具备了从业的基本条件。[23]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最基本的目标是使毕业生达到职业资格认证的要求,实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具体的职业“零衔接”。职业资格是社会经济部门或行业根据某一职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对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员提出必备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及操作能力的要求。因此,大力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职业资格的有机衔接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本质要求,也是保障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

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有机衔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涉及政府、行业协会、高校、用人单位等多个主体。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角度,既涉及外部,也涉及内部。而外部质量保障体系中政府的作用是极其关键的。本节从政府视界探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有机衔接。高校如何做好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有机衔接将在后续章节中讨论。

1.职业资格及其实施主体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年9月印发的《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中,职业资格分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大类。每类职业资格又分为准入类与水平评价类。按照该文件的界定,准入类职业资格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均以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并与就业创业挂钩,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是国家强制性的“执业资格认证”;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但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是非强制性的“职业资格(水平)认证”。

此次颁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含准入类36项(例如教师资格、医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执业药师等);水平评价类23项(例如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基本涵盖了我国经济、教育、卫生、司法、环保、建设、交通等重要行业领域。[24]

可见,职业资格与专业学位教育的职业属性与职业要求是高度吻合的。职业资格与职业活动密切相连,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活动所必备的知识、技术的评价,是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与水平的证明,能够更为直接、准确地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操作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该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此外,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对技术技能人才的资格认证制度。因此,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衔接,也有利于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国际化。

国家职业资格一般通过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能力(水平)考试取得,即实行国家证书制度。国家证书制度是国家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而考核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牵头实施部门)主要为政府相关行业部门。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为例,在国家公布的59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目录中,除少数几个职业资格的实施管理部门是行业协会或政府与行业协会联合外,基本上都是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例如:教师资格实施部门为教育部;医师资格实施部门为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律职业资格实施部门为司法部;注册会计师为财政部等。特别的是,在这59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目录中,只有教师资格由教育部负责组织实施。这就涉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职业资格有机衔接中的地位与作用。

2.教育行政部门的地位与作用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中是关键主体并发挥着核心作用,但在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中却是除教师资格认证之外的一个“不相关实施主体”。显然,仅靠教育行政部门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职业任职资格的衔接是几乎不可能的。或者说,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推进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衔接的工作中多少有点“一厢情愿”从而显得“力不从心”。这也反映了目前专业学位与职业任职资格衔接的并不理想的现状。即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分属于不同主管部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属于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而职业资格主管部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者的管理体系基本处于并行状态,彼此之间缺乏衔接的内在动力。不仅如此,由于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实施部门为相关政府部委局等,使实际上的实施主体更为多元,并涉及更多方利益。即使是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内部,也还涉及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和职教司等司局,从而进一步加大了专业学位与职业任职资格衔接的难度。

这又回到了本章前面所述协同治理中的府际间关系问题。不同的是,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任职资格衔接上,政府研究生教育行政部门是主角之一,但不是决策者,处于一个较为被动、尴尬的地位。为切实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职业任职资格有机衔接,政府研究生教育行政部门需要甘当“配角”,主动做好协调与服务工作。

首先,鉴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具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性,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要“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渠道。发展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研用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加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为此,需要教育部研究生教育部门与教育部职教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职业资格有机衔接工作纳入双方工作职责范畴,共同制订相应实施方案,携手推进。

其次,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职业资格有机衔接作为一个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专项纳入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议事议程,有重点地分期分批部署实施。在时机成熟时将职业资格与学历文凭的衔接从政策文件提升到专项立法的法律层面。

最后,由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职业资格有机衔接主要涉及政府劳动及行业相关部门,故重要的是要增强主体间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围绕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密切配合政府相关职业资格实施主管部门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职业资格有机衔接工作。先在一些职业性要求高,定位清晰的专业领域取得突破,再逐步推进到整个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这方面,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有力促进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有机融合,为政府各部门联动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职业资格有机衔接提供了良好示范,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可喜的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在联合发布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中明确提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政策协调,强化专业学位对应行业产业部门的专业指导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

3.协同共建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职业资格认证体系[25][26][27][28]

(1)政府层面

进一步协调并明确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任职资格认证管理体系,是实现两者有机衔接的重要前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以及相关行业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从政策和法律法规层面为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资格认证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宏观指引作用。教育部应主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相关政府部门从宏观上把握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任职资格有机衔接方向,明确各相关主体职责并赋予自主空间,厘清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两种不同制度体系下的利益关系,保障两者之间的衔接依法合规进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将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任职资格的有效衔接作为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教育保障环节的重要部分,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管理,牵头或责成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职业分类,提出包括专业学位教育在内的各职业岗位的职业技能通用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确定各类认证机构名单。教育部作为培养单位的管理机构,还应积极引导、支持培养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对接。

(2)行业协会及专门认证机构层面

统一的认证组织机构有利于规范开展认证工作。依据我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认证基础和认证机构都属于政府行为。除少量法律、法规确定的具有重要法律责任的从业人员的职业岗位以外,认证基础中涉及的职业分类和标准、条件应当由行业协会或专门的认证机构依据市场和社会的需求自行组织实施。行业协会或专门认证机构会根据政府人事部门及主管部门授权,负责制订各个专业领域的具体认证标准,组织论证各级各类职业认证中的知识点、职业能力和素养的具体要求,建立严格的认证程序和规范的认证报告制度。此外,行业协会及专门认证机构还应充分发挥其联结高校与行业间相互协作的协调职能,搭建高校与企业间合作平台,承担起对培养单位教学改革的指导和咨询工作,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改革,促进专业学位教育质量不断提升。对于申请认证的高校,不仅要给予是否通过认证的结论,更重要的是指出高校还存在的不足,给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同时应本着“切合所需、共展所长”的认证评估理念,鼓励高校在认证体系下的自主多元化发展。

(3)企事业单位层面

企事业单位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职业任职资格有机衔接的受益方,也是衔接效果的评价者。企事业单位应与培养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积极协助培养单位开展职业资格认证,构建校企合作协同创新体系。应积极参与培养单位人才培养计划的制订与教学课程实施,推荐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培养单位校外教师及导师,积极承担培养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实践,与培养单位签订用人合同选拔优秀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从而提高人才引进质量,降低人才引进成本。

总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要求要有与之配套的内外质量保障机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的设计要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本质特点出发,坚持以职业需求为导向,把握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基本规律,充分调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利益相关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真正实现培养单位与用人单位的零距离对接。同时,还应该学习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强化外部质量保障对专业学位的评估认证,推动我国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健康稳定发展。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EB/OL].(2014-03-17)[2020-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刘丽君,唐水源.基于CAS理论的大学多主体科技合作的体制与机制研究[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5):82-88.

[3]秦惠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大辞典[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4]别敦荣,陶学文.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设计[J].现代教育管理,2009(8):100-103.

[5]注:该框图是在别敦荣等所设计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结构模型基础上提出的。

[6]别敦荣,赵映川,闫建璋.专业学位概念释义及其定位[J].高等教育研究(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9,30(6):52-59.

[7]谢庆奎.中国政府的府际关系研究[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37(1):26-34.

[8]蔡英辉,刘晶.行政主体间性:府际关系的渊源与基点[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8(6):19-22.

[9]蔡英辉,刘晶.府际治理的新理路:行政主体与主体间性的契合[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9(1):47-51.

[10]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11]谢庆奎.中国政府的府际关系研究[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37(1):26-34.

[12]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13]宁业勤,楼世洲.美国高等教育认证机构与标准及其启示[J].现代教育论丛,2015(4):77-81.

[14]王战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技术与实践[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15]孙阳春,王富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的指标选取维度述评[J].教育科学文摘,2011,30(2):30-31.

[16]张秀峰.美国专业学位教育研究:基于“专业性”的视角[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

[17]范爱华.专业认证与专业评估之辨析[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版),2007(11):90.

[18]张会兰.美国高等教育认证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05.

[19]严芳,闫艳.我国教育评估专业化发展路径的思考[J].上海教育科研,2019(2):47-52.

[20]朱守信,杨颉.高等教育质量问责的能力限度:问题与出路[J].教育科学,2014(3):61-65.

[21]朱金明,林梦泉,刘慧新,等.新形势下专业学位教育认证与合格评估的协同探析[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5(9):55-58.

[22]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EB/OL].(2019-02-13)[2020-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23]任增林,刘桔,王亚杰.美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特点及其对具有中国特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启示[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4(3):21-30.

[2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EB/OL].(2017-09-15)[2019-06-0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5]毕秀玲,李昕冉.审计专业硕士教育与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对接的思考[J].财会月刊,2017(10):124-128.

[26]刘婷,高虹,王应密,等.我国工程硕士教育实施专业认证的问题与对策[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5(8):57-61.

[27]李娟,孙雪,穆晓星.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认证对接机制的案例研究与要素分析[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2(6):67-72.

[28]邱冬阳,吴斯.专业硕士培养与职业资格互通机制设计[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4(6):75-80.